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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哈爾濱」2017年市政府廉政暨政風建設工作大會召開丨哈爾濱市通報17起違紀典型案例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2017年市政府廉政暨政風建設工作大會獲悉, 去年以來, 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了一批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案件, 問責了一批落實“兩個責任”不力的黨員領導幹部, 通報了17起違紀典型案例。

一、市國資委原黨委書記、主任朱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朱海違反政治紀律, 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公款購買購物卡;嚴重違反組織紀律, 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 利用職務之便低價購房;嚴重違反工作紀律,

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違反生活紀律, 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

二、市公安交警支隊原支隊長王士奇違反黨的紀律問題。

王士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 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仍不收手, 收受他人禮金;違反生活紀律,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王士奇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

三、市鹽務管理局原局長、哈爾濱龍鹽鹽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嚴水濤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嚴水濤違反廉潔紀律, 兼職取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擅自擴大工程招標規模, 坐收坐支罰沒款, 並收受施工單位給予的財物利益, 涉嫌單位受賄犯罪。

嚴水濤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原副局長趙航等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趙航與松北分局民警馬占勇、金明浩、王立民、馬超等人在辦案過程中, 違規延長拘留期限, 嚴重侵害公民利益,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已被分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趙航等5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五、市水務局內河處處長孫興華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孫興華與該處副處長王偉東在組織實施阿什河治汙清淤工程中, 監管不力, 導致施工品質不合格,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孫興華、王偉東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六、市建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資訊科原科長胡煒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胡煒利用職務之便, 侵吞公款用於其家庭支出。

胡煒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南崗區園林管理局原局長譚曉彬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譚曉彬利用職務之便, 説明企業承攬工程, 收取賄賂17.5萬元,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譚曉彬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八、賓縣政協原主席高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高巍利用職務之便, 侵吞公款(公物)374萬元;授意、指使他人偽造資質證書, 串通投標,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高巍受到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處分。

九、巴彥縣住建局質監站原站長張棟等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張棟與縣住建局原副局長張彬, 未按規定對建築工程專案品質進行驗收, 未及時發現建築品質問題, 引發群眾上訪,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已被依法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張棟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張彬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十、道外區松花江農村堤防管理站原站長孔慶維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孔慶維等人對管理站存在的未按規定招投標, 違規發包工程、支付工程款、核銷票據等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孔慶維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管理站黨支部副書記曹海軍、副站長兼會計孫洪志、出納員曲曉東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工作人員陳洪慶、郭子全被誡勉談話。

十一、雙城區規劃局原副局長趙志學等人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趙志學與區房產住宅局原副局長李榮昌、崔磊違反政治紀律, 對抗組織調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在負責產權證發放期間, 管理混亂, 檔案造假。

趙志學、李榮昌、崔磊分別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

十二、木蘭縣林業局局長魏成章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木蘭縣政府違反省政府通知要求, 擅自同意對國有林木進行承包管護經營, 縣林業局違規核發《林權證》, 造成國有林木被濫伐。

縣政府原副縣長畢宏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縣林業局原局長魏成章、石宏偉和副局長劉海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縣林業局原紀委書記姚少青、原綠化辦主任張春來、資源林政股股長周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太平林場原場長梁俊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場長韓樹林、原副場長郭科研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原副場長喬景秋被免予紀律處分、批評教育,調度員張延年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原縣長張國文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誡勉談話。

十三、依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蘭縣交通運輸局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依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違規執法、亂罰款,與社會人員相互勾結,索取好處費;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違規放車。

時任依蘭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王慶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副局長曹智秀、交警大隊大隊長郝愛民和教導員蘇強等39名公安幹警受到黨政紀處分;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李柏河和紀檢書記齊寶安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公路管理站站長王興剛等4人受到行政警告處分;縣交通運輸局局長王鐵漢、副局長兼任縣運輸管理站站長崔永波被誡勉談話。

十四、五常市道路運輸管理站站長趙建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趙建勇違規審批同意新增客運運輸線路,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用公款給職工發放福利,並核銷虛假票據。

趙建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五、香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王崇岫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王崇岫與該局局長汪海濱、工作人員王建松在辦理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在事實未調查清楚之前,違規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案件線索。

王崇岫、汪海濱、王建松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香坊公安分局5名有關人員受到黨政紀處分和問責處理。

十六、松北區樂業鎮政府等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松北區樂業鎮草原被企業擅自侵佔建設度假村,開挖溝渠,造成4.2萬餘平方米草原被破壞。樂業鎮政府、區農林畜牧局、區執法局監管不力。

樂業鎮畜牧中心主任羅亞玲、區農林局農業綜合技術服務中心農業站站長蔡立雙、區執法局執法五科科長孟憲鴻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樂業鎮黨委書記孫寶環、副鎮長鐘景斌、鎮黨委原書記兼鎮長王德臣,原樂業鄉鄉長趙軍、副鄉長于殿財,原呼蘭縣國土局局長劉全、審批股原股長林衛東,松北區農林畜牧局局長譚忠東、區農業綜合技術服務中心主任劉旭、區執法局原局長韓洪軍、副局長曲雪岷被通報批評。

十七、方正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副局長趙士軍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趙士軍與該局工作人員李晶濤在執法檢查中,先後對兩起企業違法占地建設項目監管不力。

趙士軍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李晶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記者:王媛

太平林場原場長梁俊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場長韓樹林、原副場長郭科研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原副場長喬景秋被免予紀律處分、批評教育,調度員張延年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原縣長張國文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誡勉談話。

十三、依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蘭縣交通運輸局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依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違規執法、亂罰款,與社會人員相互勾結,索取好處費;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違規放車。

時任依蘭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王慶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副局長曹智秀、交警大隊大隊長郝愛民和教導員蘇強等39名公安幹警受到黨政紀處分;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李柏河和紀檢書記齊寶安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公路管理站站長王興剛等4人受到行政警告處分;縣交通運輸局局長王鐵漢、副局長兼任縣運輸管理站站長崔永波被誡勉談話。

十四、五常市道路運輸管理站站長趙建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趙建勇違規審批同意新增客運運輸線路,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用公款給職工發放福利,並核銷虛假票據。

趙建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五、香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王崇岫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王崇岫與該局局長汪海濱、工作人員王建松在辦理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在事實未調查清楚之前,違規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案件線索。

王崇岫、汪海濱、王建松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香坊公安分局5名有關人員受到黨政紀處分和問責處理。

十六、松北區樂業鎮政府等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松北區樂業鎮草原被企業擅自侵佔建設度假村,開挖溝渠,造成4.2萬餘平方米草原被破壞。樂業鎮政府、區農林畜牧局、區執法局監管不力。

樂業鎮畜牧中心主任羅亞玲、區農林局農業綜合技術服務中心農業站站長蔡立雙、區執法局執法五科科長孟憲鴻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樂業鎮黨委書記孫寶環、副鎮長鐘景斌、鎮黨委原書記兼鎮長王德臣,原樂業鄉鄉長趙軍、副鄉長于殿財,原呼蘭縣國土局局長劉全、審批股原股長林衛東,松北區農林畜牧局局長譚忠東、區農業綜合技術服務中心主任劉旭、區執法局原局長韓洪軍、副局長曲雪岷被通報批評。

十七、方正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副局長趙士軍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問題。

趙士軍與該局工作人員李晶濤在執法檢查中,先後對兩起企業違法占地建設項目監管不力。

趙士軍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李晶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記者: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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