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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先生在騎行共用單車的過程中, 因刹車失靈導致車輛失控不幸摔傷, 去醫院就診後, 診斷為兩膝蓋軟組織挫傷, 左腳踝關節輕微骨折, 光醫藥費花了5000元左右。 隨後王先生與共用單車提供者之間因賠償問題產生了糾紛。 王先生是否可向共用單車提供者主張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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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釋法
共用單車的提供者作為出租方, 應當保證單車的品質合格, 還應當盡到審慎管理及維護保養的義務,
本案中, 共用單車提供者對王先生在騎行過程中因此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王先生可以據此向該共用單車的提供者主張賠償此次事故所花去的醫藥費。
2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提 醒
共用單車已掀起一股熱潮, 這種造型簡單、顏色鮮豔的小自行車現在在全國各大中小城市都隨處可見, 甚至在郊區也會看到其身影。 共用單車的超常規發展, 導致了諸多問題日益凸顯,
共用單車的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單車的管理, 確保單車處於正常安全可使用的狀態, 讓消費者可以安全便捷地使用。 而我們作為消費者, 在享受便捷的同時, 也要警惕使用單車會給自己帶來的損害, 在使用單車之前進行必要的檢查, 確保車輛正常、安全, 還要注意到自己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騎行。 同樣, 相關的監管部門也應盡到有力度的監管, 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只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才能建設良好的消費環境, 才能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地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