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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一女子網上賣進口假藥獲刑

今年3月, 她到公安機關投案, 警方在其住處查處10類藥品, 價值1萬餘元, 均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日前,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被告人涉嫌犯銷售假藥罪, 獲刑並處罰金2.5萬。

之後, 周某在瀋陽市望花中街附近的家中, 通過淘寶網交易平臺以Nurofen退熱每盒17元、anthen萬用膏每盒25元、Babix通鼻精油(20ml)每盒30元、Babix通鼻精油(10ml)每盒26元、Weleda感冒顆粒每盒45元、Acc糖漿每盒35元、Eaberitox施保利通片每盒50元、Paracetamolhexal退熱栓每盒10元、Klosterfrau糖漿每盒42元、Prospan小綠葉每盒41元、Pentofuryl止瀉水每盒68元的價格向王某、房某等人進行銷售。

據悉, 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10元。

2017年3月9日, 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同年3月10日, 公安機關在周某住處查處德國藥品ofen退熱75盒、Bepanthen萬用膏6盒、Babix通鼻精油(20ml)20盒、Babix通鼻精油(10ml)13盒、Weleda感冒顆粒22盒、Acc糖漿21盒、Esberitox施保利通片、Paracetamolhexal退熱栓(250ml)64盒、Paracetamolhexal退熱栓(125ml)83盒、Klosterfrau糖漿41盒、Prospan小綠葉4盒、Pentofuryl止瀉水32盒。

上述藥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0296元。 經鑒定, 10類藥品均標示德國進口, 但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情形, 應按假藥論處。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周某犯罪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量刑建議合理。 周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法定從重情節:銷售的部分假藥以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 2.法定從輕情節:周某犯罪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是自首,並認罪認罰, 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並具有酌情從輕情節:周某主動繳納罰金。

日前, 一審法院判決, 周某犯銷售假藥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上繳國庫)。 同時禁止周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 遼沈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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