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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古建築保護條例即將實施!明確禁止8類行為!

徽州古建築可以開辦教育培訓、文化創意、旅遊景點、民宿客棧, 不過一旦被用作經營場所, 則需要將經營收入的10%用來作為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費用。 12月20日下午,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黃山市徽州古建築保護條例》, 條例將於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

《條例》明確了針對古建築的禁止性行為, 比如在古建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有損於建築保護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 特殊需要的要報批並制定保護方案。 違規造成嚴重後果, 將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 危害和影響古建安全和景觀的八大類行為被“點名”禁止, 包括在外牆上增設、拆改門窗等擅自改變古建築外觀和風貌、擅自拆卸古建築構件、損壞古建築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築物等, 在古道上挖石材、覆蓋路面也不被允許。 違規造成嚴重後果, 對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一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月第二周設為宣傳保護周

“目前黃山市境內有不可移動文物8032處, 絕大部分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徽州古建築得不到有效保護, 瀕臨損毀、年久失修、盜賣不止, 現狀堪憂。 ”黃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葉長蔭介紹, 本條例的制定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規定並設定違法處罰標準。

條例首先確定, 受保護的古建築是建於1949年之前,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並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築物。 因此, 黃山市徽州古建築將實行名錄管理, 由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認定, 列入名錄的將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同時, 確定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為古建築保護宣傳活動周。

條例保護的古建築不僅僅是祠堂、民居、牌坊、寺廟, 還有古水系、古碼頭、古道、古井、古壩等, 建築構建既包括斗拱、藻井、隔扇、匾額等木構件, 也包括抱鼓石、吻獸、柱礎這些基礎石構建, 以最大程度將古建築內容納入。

古建築遷出黃山要報市政府批准

條例明確規定針對古建築的禁止性行為, 比如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有損於建築保護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 特殊需要的要報批並制定保護方案。 違規造成嚴重後果, 將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 危害和影響古建築安全和景觀的八大類行為被“點名”禁止, 包括拆構建、儲放危險性物品、填埋古井、違法搭建等, 在古道上挖石材、覆蓋路面也不被允許。 違規造成嚴重後果, 對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古建築有損毀危險時, 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搶險加固,

並向當地政府或者街道辦、文物部門報告, 未盡到維修義務的, 當地政府要及時督促。 古建築需要遷移保護的, 需要當地文管部門審核並報批, 遷出黃山市的要報黃山市政府批准。

古建築“做生意”營收10%做保養

在保持古建築歷史風貌以及原有結構的情況下, 黃山市鼓勵在古建築內開辦博物館、圖書館、徽州民間藝術、非遺傳習場所等公益性機構,也可以開辦教育培訓、文化創意、旅遊景點、民宿客棧等文化產業。

但是,古建築被辟為經營場所的,應提取不低於10%的經營收入用於古建築的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並接受所在縣區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鼓勵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贈、捐資、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古建築保護和利用。

黃山市鼓勵在古建築內開辦博物館、圖書館、徽州民間藝術、非遺傳習場所等公益性機構,也可以開辦教育培訓、文化創意、旅遊景點、民宿客棧等文化產業。

但是,古建築被辟為經營場所的,應提取不低於10%的經營收入用於古建築的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並接受所在縣區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鼓勵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贈、捐資、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古建築保護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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