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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人共同作案,檢察機關審查後為何排除涉黑罪名?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採礦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80萬元……”12月15日, 在江蘇省盱眙縣法院的法庭, 一份長達90多頁的判決對薑某等52名被告人全部處以刑罰。 這起檢察機關改變移送審查起訴罪名、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的案件終於有了一審判決結果。

早在2014年8月, 江蘇省水利廳等多家單位聯合發文, 將洪澤湖水域列為禁止采砂區域, 但仍有人目無法律, 逐利而動。 今年1月, 公安機關將薑某等52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隱瞞犯罪所得罪、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採礦罪等6個罪名,

移送至盱眙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 姜某與章某、郭某等人發現洪澤湖南線19號和20號航標附近的水域(屬盱眙境內)下有大量黃砂, 遂安排人員佔領該水域, 悄悄組織開挖航道, 以便順利進行非法采砂活動。 為牟取暴利, 薑某等人不斷吸納人員加入, 最後形成一個涉案人員分別來自江蘇省洪澤、盱眙、泗洪、南京以及安徽、福建等地, 且大部分人有前科的犯罪集團。 因案情重大, 涉及人員眾多, 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檢察院掛牌督辦此案。

盱眙縣檢察院為此成立了專案組, 由該院檢察長潘建文帶隊辦案。 對於該犯罪組織是否涉黑, 產生了質疑。 從表面看, 這個犯罪集團人員較多, 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 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分工明確, 有嚴密的紀律規定, 但這些事實只表明符合涉黑組織犯罪中的組織性特徵。

檢察官審閱了100多冊證據並到現場調查分析, 發現該案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某些特徵:

✦ 一方面, 涉黑犯罪要求對一定領域形成控制, 而以薑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僅僅是在洪澤湖一小塊水域上形成非法控制, 達不到對控制整個“領域”的要求;

✦ 另一方面, 涉黑犯罪要求犯罪組織有暴力犯罪, 該犯罪組織在采砂過程中因為利益爭奪內部起了爭鬥, 1人重傷, 1人溺水身亡, 但犯罪組織所實施的暴力犯罪的對象是采砂船主, 他們又構成共同犯罪集團。 如果認定為非法採礦共同犯罪, 雙方利益應該是一致的, 採用暴力或軟暴力去拿共同犯罪所得中所謂自己應得的部分,

由於沒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或搶劫。 而一旦去掉“暴力”這個特徵, 涉黑組織的罪名就不能成立。

經過認真研究, 盱眙縣檢察院對該案涉黑罪名未予認定。

為從根本上杜絕非法采砂行為, 盱眙縣檢察院向水務等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提出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監督、對非法采砂的重點地區加強巡查看守工作、規範對非法采砂行為的行政處罰、加強執法部門協調配合等四項建議。

9月26日, 盱眙縣檢察院以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薑某等52人向法院提起公訴, 潘建文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現場

該院還專門邀請了全國、省、市和縣四級人大代表, 市縣兩級政協委員、社會群眾等100餘人參與旁聽庭審。 “希望今後檢察院加強對公安、水務、環保、交通等執法部門的監督, 督促他們一起形成有效的聯動執法機制, 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還洪澤湖以美麗和安寧。 ”全國人大代表李葉紅表示。

來源丨檢察日報、盱眙縣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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