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業主付某將自己的兩居室房屋租給婦幼醫院用於女護士居住,
本以為醫務人員素質高,
居住期間會愛護房屋的設施,
保證鄰居的正常生活。
但出租後發現事與願違,
晚上她們在出租房內大聲喧嘩打鬧,
使居住在出租房下的付某之母和鄰居不能正常休息;她們還擅自將隔斷牆鑿洞、在牆面粘貼掛鉤和圖畫導致牆皮脫落或污濁、皮革沙發面被刮壞、廚房灶台和櫥櫃因過度熏烤導致損壞、塌陷等。
遂向院方負責人提出意見,
在得到“退房時會恢復原狀”的保證後,
雙方繼續履約至合同期滿,
但在辦理房屋交接時,
對部分設施損壞的修復方式以及責任承擔等問題發生爭議,
業主付某接收了房門鑰匙,
但拒絕退還租房押金2000元;醫院同意負責修復損壞的設施,
但要求付某必須先退還押金。
雙方發生爭議後,
付某之子多次找醫院要求賠償5000元,
還帶著80多歲的奶奶兩次到相關部門反映,
給醫院施加壓力。
雙方找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中醫院承認護士在居住期間對承租房設施有部分損壞,
但認為,
屋內的設施就是供承租戶使用的,
使用過程中產生損耗是正常的。
租房時我們曾約定不使用廚房(因當時醫院為員工提供就餐),
後情況發生變化,
醫院不再提供就餐,
由員工自己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
醫院又與付某再次協商,
雙方補充約定,
付某同意員工使用廚房,
醫院每月增付廚房使用費200元。
關於承租期間設施損壞的修復或賠償,
醫院沒有拒絕承擔責任,
但前提是付某要先退還押金。
但房主不同意先退還押金,
堅持先修復,
且提出修復後必須跟原來一模一樣的要求。
醫院認為他們的要求無理且苛刻,
因雙方情緒都很激動,
調解員先對雙方安撫後,
鑒於本案是因使用租賃房屋不當引發的糾紛,
為查明損壞的事實,
調解員在正式調解前去現場查看了出租房屋及室內設施損壞情況,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就損壞修復費的確定徵求雙方意見,
提議是否由雙方分別找一個裝修師傅到現場進行損壞修復費用評估,
這個提議得到了雙方的同意。
評估後,
再次調解,
雙方同意將兩位裝修師傅分別給出的修復費折中後確定為賠償數額,
並達成以下協定:
一、婦兒醫院賠償付某房屋設施修復損失費3000元;
二、付某退還婦幼醫院租房押金2000元。
調解員為解決這一爭議,
確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
一是親自去勘查房屋現場,
瞭解損壞情況,
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公平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採取由雙方各選一名裝修師傅進行現場勘驗,
評估維修費用。
經過當事雙方各自找來的裝修師傅評估,
損失數額比較接近,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商量賠償數額,
這一方法得到雙方當事人認可,
評估後,
雙方很快在調解員主持下達成協議,
取得不錯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