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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一案 現場勘驗評估維修 雙方認可一錘定音

基本案情

業主付某將自己的兩居室房屋租給婦幼醫院用於女護士居住, 本以為醫務人員素質高, 居住期間會愛護房屋的設施,

保證鄰居的正常生活。 但出租後發現事與願違, 晚上她們在出租房內大聲喧嘩打鬧, 使居住在出租房下的付某之母和鄰居不能正常休息;她們還擅自將隔斷牆鑿洞、在牆面粘貼掛鉤和圖畫導致牆皮脫落或污濁、皮革沙發面被刮壞、廚房灶台和櫥櫃因過度熏烤導致損壞、塌陷等。 遂向院方負責人提出意見, 在得到“退房時會恢復原狀”的保證後, 雙方繼續履約至合同期滿, 但在辦理房屋交接時, 對部分設施損壞的修復方式以及責任承擔等問題發生爭議, 業主付某接收了房門鑰匙, 但拒絕退還租房押金2000元;醫院同意負責修復損壞的設施, 但要求付某必須先退還押金。 雙方發生爭議後, 付某之子多次找醫院要求賠償5000元,
還帶著80多歲的奶奶兩次到相關部門反映, 給醫院施加壓力。 雙方找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中醫院承認護士在居住期間對承租房設施有部分損壞, 但認為, 屋內的設施就是供承租戶使用的, 使用過程中產生損耗是正常的。 租房時我們曾約定不使用廚房(因當時醫院為員工提供就餐),

後情況發生變化, 醫院不再提供就餐, 由員工自己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 醫院又與付某再次協商, 雙方補充約定, 付某同意員工使用廚房, 醫院每月增付廚房使用費200元。 關於承租期間設施損壞的修復或賠償, 醫院沒有拒絕承擔責任, 但前提是付某要先退還押金。 但房主不同意先退還押金, 堅持先修復, 且提出修復後必須跟原來一模一樣的要求。

醫院認為他們的要求無理且苛刻, 因雙方情緒都很激動, 調解員先對雙方安撫後, 鑒於本案是因使用租賃房屋不當引發的糾紛, 為查明損壞的事實, 調解員在正式調解前去現場查看了出租房屋及室內設施損壞情況,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就損壞修復費的確定徵求雙方意見,

提議是否由雙方分別找一個裝修師傅到現場進行損壞修復費用評估, 這個提議得到了雙方的同意。

評估後, 再次調解, 雙方同意將兩位裝修師傅分別給出的修復費折中後確定為賠償數額, 並達成以下協定:

一、婦兒醫院賠償付某房屋設施修復損失費3000元;

二、付某退還婦幼醫院租房押金2000元。

調解員為解決這一爭議, 確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 一是親自去勘查房屋現場, 瞭解損壞情況, 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公平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採取由雙方各選一名裝修師傅進行現場勘驗, 評估維修費用。 經過當事雙方各自找來的裝修師傅評估, 損失數額比較接近,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商量賠償數額,

這一方法得到雙方當事人認可, 評估後, 雙方很快在調解員主持下達成協議, 取得不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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