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委、區政府,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 各總公司, 各人民團體, 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 現將《北京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 加快綠色發展, 高品質、高水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區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 各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 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 採取評價、評估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實行年度評價、中期評估、目標考核。
年度評價重點評價各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 引導各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第二章 年度評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本市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 主要評價各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品質、生態保護、增長品質、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
本市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各區制訂, 並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和完善建議, 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後施行。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佈, 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中期評估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中期評估(以下簡稱中期評估)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牽頭,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中期評估對照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實施, 原則上基於五年規劃期前兩年資料, 主要評估五年規劃期中期各項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階段性進展情況, 研判發展形勢, 及時調整和完善下一階段工作目標任務, 為完成五年規劃期目標任務打好基礎。
第十一條 可以委託協力廠商專業機構對各區生態文明建設情況進行獨立評估, 相關成果納入中期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中期評估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第三年的9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 中期評估報告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後, 由中期評估牽頭部門回饋至各區。
第四章 目標考核
第十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牽頭,
第十五條 目標考核按照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實施, 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 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突出公眾的獲得感。
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各區制訂, 並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和完善建議, 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後施行。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區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區。
第十六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9月底前完成。各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7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牽頭部門。
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8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七條 目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結合本市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第十八條 考核報告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作為各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級的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的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北京市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實施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會同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等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門協作機制,制訂評價考核工作細則,研究相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形成考核報告,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採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資料、相關統計和監測資料,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資料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資料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資訊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資料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區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資料,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資料、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針對鄉鎮(街道)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2017年12月7日印發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區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區。
第十六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9月底前完成。各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7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牽頭部門。
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8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七條 目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結合本市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第十八條 考核報告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作為各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級的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的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北京市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實施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會同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等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門協作機制,制訂評價考核工作細則,研究相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形成考核報告,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採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資料、相關統計和監測資料,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資料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資料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資訊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資料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區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資料,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資料、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針對鄉鎮(街道)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2017年12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