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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後還能不能委託律師維權?

【法律解答】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的王優銀主任認為, 簽訂安置補償協定後, 對安置補償不滿意的, 可以委託律師維權。

【實際案例】

鄧先生等17人是淮安市清浦區黃碼鄉吳圩村六組村民, 在本村有房屋及承包的耕地。 2010年12月4日, 江蘇淮安市工業園區清浦工業園建設房管局作為拆遷人, 分別與鄧先生等17人簽訂了《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12年1月16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蘇政地[2011]第4105號《關於淮安市清浦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新區2011年第8批次(08掛)建設用地的批復》, 將鄧先生等人的房屋及承包地徵收。 在簽訂安置補償協定後, 鄧先生等人對安置補償不滿意, 依法委託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的王優銀主任律師維權。

【法律分析】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的王優銀主任及團隊律師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 在法定職責範圍內, 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定, 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定提起行政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三)其他行政協議。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原告請求解除協定或者確認協定無效, 理由成立的, 判決解除協定或者確認協定無效,
並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案例分析】

王優銀主任及其團隊律師在對案件進行了仔細分析後認為, 該《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屬於無效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需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用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 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

江蘇淮安市工業園區清浦工業園建設房管局對委託人的房屋進行拆遷時, 未辦理土地徵用審批手續, 且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不具有集體土地拆遷人資格, 與鄧先生等人簽訂《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屬於無效協議。

【案件結果】

聖運律師指導鄧先生等人依法將江蘇淮安市工業園區清浦工業園建設房管局訴至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要求撤銷《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後, 作出(2017)蘇0812民初3518號《民事判決書》,

確認江蘇淮安市工業園區清浦工業園建設房管局與原告簽訂的《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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