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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約定協議書範本

有很多年輕的夫妻會在結婚之後對於夫妻共同的財產, 雙方個人的財產做一個約定, 從根本上來說, 也是為了更好的促進家庭間和睦的生活, 防止為了一些財產不明的問題起糾紛等等, 因此寫了一份財產約定的協議書。 那麼, 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呢?

婚後財產約定有效嗎?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要採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係, 必須平等、自願, 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後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 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 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 也可就全部婚後財產作約定處理。 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 一般就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

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 方予以認可。

在我國,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於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 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 只要夫妻沒有財產約定, 法律就推定其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但是, 如果夫妻訂立了有效或沒有約定的財產, 才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以上文章就是對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協議書範本的全部內容。 通過上文的閱讀, 我們可以知道, 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協議書是自願訂立的, 而且必須是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為前提所訂立的,

同時也必須要不違反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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