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2月5號大年初九, 高某給王某夫妻二人打電話, 相約中午到王某家中聚餐, 慶賀新年。 素來好客的王某沒有回絕。 高某偶遇朋友吳某便對他發出邀請一同前往, 席上三人共同飲酒。 當天下午3點左右, 吳某勸高某回家, 高某拒絕。 晚上6點, 已經離開的吳某在王某的要求下, 再次來到王某夫妻二人家中勸高某離開,
高某的兩個女兒將王某夫妻二人和吳某訴至延吉市法院, 索要巨額賠償。
承辦案件法官張念德:本案中, 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知道過量飲酒會對健康產生不利的後果, 其在共同飲酒中超出自身耐受程度導致猝死, 應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對共同聚餐飲酒人有提醒適量喝酒的義務, 對醉酒的客人有妥善照顧的義務。 如果在共同飲酒過程中, 未盡到勸阻意外, 應承擔相應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
據此, 延吉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承擔事故5%責任,
米東區人民法院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發的賠償案。 據調查,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 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 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 次日早晨, 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 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 周某作為成年人, 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 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 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 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 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是朋友, 請別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