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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公安提醒:酒桌上這四種情況要坐牢,千萬別不當回事!

年底了, 節假日又漸漸多起來了, 節假日的聚會, 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 提醒大家, 4種情形的勸酒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各地法院均辦理過多起因勸酒引發的賠償案件。 延吉一男子飲酒後死亡, 同桌兩人擔責

今年的2月5號大年初九, 高某給王某夫妻二人打電話, 相約中午到王某家中聚餐, 慶賀新年。 素來好客的王某沒有回絕。 高某偶遇朋友吳某便對他發出邀請一同前往, 席上三人共同飲酒。 當天下午3點左右, 吳某勸高某回家, 高某拒絕。 晚上6點, 已經離開的吳某在王某的要求下, 再次來到王某夫妻二人家中勸高某離開,

但他仍不願回家, 要在王某家中留宿。 夫妻二人推脫不過, 便同意了。 半夜一點左右, 王某起夜發現高某已沒有呼吸, 二人立即向急救中心求救, 並向延吉市公安局報案。

高某的兩個女兒將王某夫妻二人和吳某訴至延吉市法院, 索要巨額賠償。

承辦案件法官張念德:本案中, 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知道過量飲酒會對健康產生不利的後果, 其在共同飲酒中超出自身耐受程度導致猝死, 應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對共同聚餐飲酒人有提醒適量喝酒的義務, 對醉酒的客人有妥善照顧的義務。 如果在共同飲酒過程中, 未盡到勸阻意外, 應承擔相應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

據此, 延吉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承擔事故5%責任,

即7973.94元, 吳某承擔事故5%責任, 即7973.94元。 此外, 王某和吳某各承擔精神撫慰金300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米東區人民法院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發的賠償案。 據調查,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 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 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 次日早晨, 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 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 周某作為成年人, 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 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 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 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

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 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是朋友, 請別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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