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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長麥承標一審獲刑16年

收受他人賄賂 濫用國家職權

玉林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長麥承標

一審獲刑16年

12月19日下午,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玉林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麥承標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被告人麥承標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數罪並罰, 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案件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

2008年至2015年間, 被告人麥承標在先後擔任中共廣西桂平市委書記和合浦縣委書記、北海市委常委期間, 利用職務之便, 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施工、工程款結算、幹部職務調整等方面, 為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説明, 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人員財物共計2983萬元 , 實際分獲贓款2033萬元;違反國家規定, 濫用職權, 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559.5萬元。

被告人麥承標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麥承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為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説明, 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人員財物, 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麥承標違反國家規定, 濫用職權, 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麥承標犯罪後, 主動投案, 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退賠絕大部分所分獲贓款, 給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麥承標的親友代其退賠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745萬元, 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被告人麥承標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288萬元(不包含未遂120萬元)繼續追繳, 上繳國庫。 麥承標一人犯數罪, 依法實行數罪並罰。 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韋程 陸科銘 編輯╱韋彥羽

廣西高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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