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款、賠償等經濟糾紛被起訴時, 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經法院裁定核准, 被告的銀行存款有可能被凍結。 那麼在哪些情況下,
1執行凍結銀行存款的幾種情形?
1.訴前財產保全, 即利害關係人(原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申請, 並提供了相應擔保的, 人民法院必須做出財產保全裁定, 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 並立即執行。
2.訴中財產保全, 即在案件受理後,
3.《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 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 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4.判決生效後, 被告拒不執行的。
2銀行存款的凍結範圍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 凍結, 扣劃的財產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表現有兩種情形:
1、只有一個銀行帳戶的, 存款餘額不足履行義務的, 全部凍結。 餘額超過訴訟標的的, 按照訴訟標的金額凍結, 其餘部分不屬於凍結範圍, 被告可以交易。
2、有多個銀行帳戶的, 按照餘額從多到少依次凍結, 直到訴訟標的。 總餘額不足的, 凍結所有帳戶。 總餘額多於訴訟標的的, 以標的為准, 剩餘存款被告可交易。
3有可能不會凍結銀行存款的情況
1、在案件受理前, 利害關係人(原告)未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 或提出了申請, 但未提供相應擔保的, 申請也會被駁回,
2、判決生效後, 被告能夠積極配合執行, 按照判決書全部履行義務的, 也不會凍結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