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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693)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初任檢察官須任檢察官助理滿五年。 《修訂草案》吸收了檢察官任職法律工作年限條件, 明確擔任檢察官必須“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關於學歷條件, 《修訂草案》明確檢察官需具備全日制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 原則上不再放寬學歷條件。 這與《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中有關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學歷要求相符。

關於年齡條件, 《修訂草案》保留了目前關於擔任檢察官須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 公務員法明確公務員任職年齡為“年滿十八周歲”, 工作滿五年後為二十三歲,

符合人才成長規律和實際情況。 而且《修訂草案》規定檢察官須“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實際上已經通過工作經歷的限制來達到提高任職年齡的目的。

關於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員額根據人民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 動態管理”。

關於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修訂草案》規定了檢察官履職保障、工資待遇、撫恤優待、退休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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