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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同胞,你們可以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在海南買房啦!

為落實中央要求,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辦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以下簡稱《意見》)。

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

建金[2017]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人民政府港澳事務(外事、僑務)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外事局、臺灣事務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 推動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 為港澳臺同胞在內地(大陸)就業、生活提供便利, 促進港澳臺同胞更好地融入內地(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 現就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港澳臺同胞繳存。 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 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二、同等享有使用權利。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 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 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 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臺的, 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

三、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見要求, 結合當地實際, 抓緊出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 要簡化辦理要件, 縮短業務流程, 完善服務手段, 為港澳臺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積金服務。 要採取有效措施, 規範業務管理, 強化風險防控, 保障資金安全。

四、切實抓好政策落實。 推動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 是落實中央要求的重要舉措。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和港澳、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 密切配合, 加強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 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主動引導社會輿情, 使政策深入人心, 支持更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通過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現安居。

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 按本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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