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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以下5種婚姻狀況,你想離婚法院都不同意!

現在的社會離婚率高居不下, 一對夫妻只要雙方都同意離婚, 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辦理離婚證。 這似乎讓人們覺得離婚很容易, 但實際上, 離婚也不那麼容易, 有時候還要考慮其他情況。 當有下面的五種情形之一的時候, 面對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法院要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是否必須要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對此情形作出規定, 不僅是對孕期婦女的特別照顧, 同時也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都極其脆弱, 因而, 法律規定在此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女方有重婚, 家暴等重大過錯的), 但此條件不約束女方, 女方可以在此期間起訴離婚。

2、法院已經判決不准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

在沒有特殊情況時,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不予受理;這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作出的規定。 此規定, 旨在給夫妻冷靜的時間, 思考是否的確要離婚, 沒有挽回的可能。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我國歷來對軍婚實施特殊保護, 這麼做的目的, 是考慮到軍隊所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得職業特點, 為了維護軍隊穩定, 增強部隊戰鬥力。 當然, 婚姻仍然要堅持自由的原則, 所以法律既保護軍婚, 離婚需軍人同意, 但也保護群眾, 若軍人一方有家暴, 賭博, 重婚等重大過錯的, 離婚無需軍人同意。

4、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 婚後經治不愈, 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 久治不愈的,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經調解無效,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在考慮是否判決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夫妻離婚的時候, 既要保障婚姻自由, 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 若患者婚前隱瞞了病情, 婚後久治不愈,

且相關接應工作(其他監護人對患者的監護、醫療等)已協商妥當, 可准予離婚, 否則, 不允許離婚。 也就是說, 對精神病人或植物人這類必須長期有人監護照顧的特殊病人, 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監護人願意照顧(後續生活沒有得到保障的話), 則法院也不會判處離婚, 一切以病人為重, 以離婚的方式來逃避照顧配偶的責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5、其他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況;

一般而言, 到法院以感情不和離婚勝率實在低, 法院一般傾向於“以和為貴”, 為減少衝動離婚的概率, 一般是不會允許離婚的。 即使堅持要離婚, 若無實在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大過錯或其他材料證明兩者的確感情不和已連續分居2年以上, 法院一般會判決6個月的冷靜期(即判處不准離婚, 且6個月內若無新證據不准許上訴),若6個月以後還要執意離婚的,才會判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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