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駕車過程中發生車禍, 將被甩下車的女兒撞傷, 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判決保險公司除賠償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外, 還應承擔其他損失75%的賠償責任。
半年前, 老慈駕車送女兒小慈去上海, 在高速公路上, 老慈操作不當, 車輛撞上高速公路中間的隔離帶, 坐在後排的女兒小慈由於未系安全帶, 被甩出車外, 車輛失控後在原地旋轉, 旋轉過程中又撞上了小慈, 導致小慈骨折。 老慈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 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中的第三者。 本案中, 保險事故發生前小慈為車上人員, 但事故發生時, 就是小慈被甩出車外後被本車碰撞導致受傷的一瞬間, 小慈已處於車外, 可以作為交強險、商業三責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合同雖約定了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