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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中違規傷人是否擔責?

近日, 保定高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判決被告高某補償原告范某5000元, 駁回範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

今年3月19日, 保定市高新區某社區舉行了一場業餘足球比賽, 高某在比賽中與範某發生身體接觸, 致範某失去重心倒地, 高某動作被比賽的裁判認定為犯規。 隨即, 範某被送往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住院治療。 經診斷, 範某右側鎖骨遠端骨折, 後進行右側鎖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 住院共花費17594.37元, 門診費用177.88元。

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 體育比賽是一種競技運動,

存在一定的對抗性和風險性, 足球運動更是一種對抗強烈的體育運動, 衝撞、搶奪、攔截是基本的運動行為, 由此出現的人身傷害事件既屬於可預見的事件, 也屬於較為常見的事件。 任何人參加足球運動, 都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 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 也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 故參與者在明知存在危險的情況下仍自願參加足球比賽, 就應當自行承擔危險的後果。 本案中, 范某、高某自願參與足球比賽, 他們的參賽行為可以視為各方自願承擔比賽中的風險及相應損害的後果, 高某的行為違反比賽規則, 但並非違法行為, 且範某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高某具備主觀故意和過失。

綜合以上分析, 高某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對範某的損害應根據公平原則, 由高某適當予以經濟補償。 鑒於範某的實際損失和損害後果, 由高某補償範某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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