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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多給1600元欲索回 儲戶:不是離櫃概不負責嗎?

在銀行櫃檯辦理手續時, 時常可見“錢款當面點清, 離櫃概不負責”之類的提示語。 近日, 浙江秦女士在某銀行取款22400元, 銀行卻給了秦女士24000元。 事後, 銀行向秦女士討要額外的1600元, 遭到秦女士拒絕。 秦女士稱, 銀行規定儲戶取錢“離櫃概不負責”, 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出了類似差錯, 雙方真的都可以不用負責嗎?

錢款離櫃概不負責

銀行規定對人不對己

網友們也為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認為, 為什麼錢少了銀行不負責, 錢多了客戶要負責?也有人表示, 錢還是要退的, 只是這“離櫃概不負責”的條款著實讓人不舒服;當然還有一些人認為, 秦女士和銀行雙方都應按照櫃檯提示, 當面點清, 雙方都存在一定的疏漏。 大家都關心這1600元是否該退回?

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 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那就是說, 這1600元應該退回給銀行, 如果拒絕返還銀行錢款就違法了。

看來, 依據銀行單方面提出的離櫃概不負責而拒絕還錢, 肯定是行不通了。 那麼, 銀行有權聲明“離櫃概不負責”嗎?據瞭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

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而“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 屬於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 因為它並沒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只保護了自身利益而規避了自身服務風險。 因此, 有律師表示, “概不負責”這種“簡單粗暴”的聲明並不符合這一規定。

其實, 我們會遇到很多與‘離櫃概不負責’類似的聲明, 比如, 商家會用“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來逃避相應責任, 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因為它和“離櫃概不負責”一樣都屬於不當條款。 秦女士的這件事, 給商家提了一個醒, 制定服務條款不能太任性, 因為服務的公平性是維繫商家和顧客之間的橋樑, 有句話不是說“顧客就是上帝”嗎?只有在服務方面更加人性化、溫馨化, 上帝才會願意選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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