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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從明年起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17日, 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提出, 從2018年1月1日起, 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這一方案的出臺, 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 通過全國試行, 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效率, 將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積極促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產業發展, 有力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環境權益。

方案提出, 通過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 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 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要求, 到2020年, 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瞭解, 2015年,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在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礎上, 此次印發的方案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將賠償權利人範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

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 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三是健全磋商機制, 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式, 並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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