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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女性」安慶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12月6日, 民警在社區向居民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據中安線上—安慶新聞網報導, 《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提高群眾知曉率, 當日, 大觀區花亭北村社區聯合轄區派出所在社區開展條例宣傳諮詢活動。

通過入戶走訪宣傳、發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開信、LED電子顯示幕播放宣傳標語等形式, 引導廣大居民瞭解、知曉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以實際行動支持參與禁燃工作, 自覺抵制違規燃放。

2017年5月8日

安慶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財產安全, 減少城市污染, 維護社會秩序, 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水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煙花爆竹的經營、燃放安全管理,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文明創建活動目標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管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環保、宣傳、民政、教育體育、住房城鄉建設、旅遊、財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供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分工協作, 共同做好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 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涉煙花爆竹刑事案件, 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 許可焰火晚會燃放, 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

接受群眾的舉報投訴, 對阻礙煙花爆竹限放管理執法工作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工商行政和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品質和煙花爆竹銷售門店的工商行政管理, 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在限制燃放區域內設置警示標誌;利用城管宣傳車沿街宣傳煙花爆竹限放規定;依法取締流動兜售和占道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制止並處罰違規沿街燃放和夜間燃放煙花爆竹等環境、噪音污染行為, 對單位或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未及時清除廢棄物的, 予以處罰。

(五)環保部門:負責查處因燃放煙花爆竹產生嚴重空氣污染違法行為, 結合大氣污染防治開展限放宣傳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限放區內建築工地限放宣傳和限放工作, 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限放宣傳、落實限放措施。

(七)民政部門:負責向婚姻登記處、婚慶公司、殯儀館等婚喪嫁娶相關從業單位宣傳限放煙花爆竹規定, 監督從業單位在紅白喜事活動遵守限放規定。

(八)旅遊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星級賓館、星級酒店做好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約束各類宴席主辦者遵守煙花爆竹限放規定。

(九)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監督限放區域內學校落實限放措施, 向學校(幼稚園)學生開展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十)文廣新部門:負責組織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

廣泛開展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工作, 對違規燃放的典型案例給予媒體曝光。 協調電信、移動、聯通等單位, 發送限放宣傳短信、微信。

(十一)監察部門:負責督查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 對未履行相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紀律處分。

(十二)供銷部門:負責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為執法部門收繳的煙花爆竹提供符合條件的儲存倉庫。

(十三)財政部門:負責限放管理經費保障工作

(十四)文明創建管理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並考核城區禁止燃放工作。

(十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十六)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郵寄(寄遞業)從業單位郵寄煙花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核實確定禁放區域,督導所屬各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落實。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措施具體落實,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在禁止燃放地段設置標示牌;掌握本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情況,排查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線索。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上門宣傳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工作,開展常態化巡查檢查,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燃放行為,製作燃放池在可以燃放的時間指定地點供居民燃放,就各自管理區域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從合法管道採購合格產品,批發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售出的產品印貼防偽標記。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經營單位配送煙花爆竹車輛必須使用符合法律規定。

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不得在許可地點外、以任何名義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和非個人燃放的產品。

第八條 本市沿江路—獨秀大道---中山大道---中興大道—迎賓西路—丁香路—茅清路—鴨兒塘路—沿江路所封閉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限制燃放區域外的已建成居民社區、工業園區、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工礦區也列入限制燃放區域。

第九條 限制燃放區內每年清明節、農曆七月十五、十月十五、臘月二十四日、除夕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當出現城市嚴重大氣污染時,按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第十條 非限制燃放期間,只允許燃放D級和國家允許個人燃放的C級產品。

第十一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城市路網的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居民區的房頂、陽臺、樓道等容易引起火災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部位。

(二)禁止在下列地點和部位10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加油(燃氣)站;

3.飛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6.生態、環保要求高的地區和生產廠區;

7.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下列地點和部位5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區、部位;

2.車站、碼頭、公共交通樞紐站等部位;

3.重要城市景觀周邊和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體育館;

4.建築工程工地周邊;

5.消防等級低的社區、部位,10層及以上高層建築;

6.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商場、超市、倉庫、堆場、貨場;

7.黨政機關駐地;

8.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

9.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

10.各區人民政府和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比較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和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確定。

第十二條 禁止經營、燃放下列煙花爆竹: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品質》(GB10631-2013)中A級、B級煙花爆竹;

(二)燃點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鹽違禁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無定向飛行的升空類煙花產品;

(四)禁止個人燃放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30MM以上的內筒型組合煙花。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在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臺向外拋擲燃放;

(五)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四條 舉辦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實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 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在許可地點外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沿街燃放煙花爆竹的,餐飲、酒樓及娛樂場所不告知、不勸阻、不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煙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對違反本規定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

(七)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

(八)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的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安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市政府第27號令)同時廢止 。

(十六)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郵寄(寄遞業)從業單位郵寄煙花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核實確定禁放區域,督導所屬各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落實。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措施具體落實,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在禁止燃放地段設置標示牌;掌握本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情況,排查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線索。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上門宣傳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工作,開展常態化巡查檢查,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燃放行為,製作燃放池在可以燃放的時間指定地點供居民燃放,就各自管理區域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從合法管道採購合格產品,批發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售出的產品印貼防偽標記。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經營單位配送煙花爆竹車輛必須使用符合法律規定。

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不得在許可地點外、以任何名義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和非個人燃放的產品。

第八條 本市沿江路—獨秀大道---中山大道---中興大道—迎賓西路—丁香路—茅清路—鴨兒塘路—沿江路所封閉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限制燃放區域外的已建成居民社區、工業園區、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工礦區也列入限制燃放區域。

第九條 限制燃放區內每年清明節、農曆七月十五、十月十五、臘月二十四日、除夕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當出現城市嚴重大氣污染時,按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第十條 非限制燃放期間,只允許燃放D級和國家允許個人燃放的C級產品。

第十一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城市路網的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居民區的房頂、陽臺、樓道等容易引起火災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部位。

(二)禁止在下列地點和部位10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加油(燃氣)站;

3.飛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6.生態、環保要求高的地區和生產廠區;

7.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下列地點和部位5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區、部位;

2.車站、碼頭、公共交通樞紐站等部位;

3.重要城市景觀周邊和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體育館;

4.建築工程工地周邊;

5.消防等級低的社區、部位,10層及以上高層建築;

6.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商場、超市、倉庫、堆場、貨場;

7.黨政機關駐地;

8.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

9.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

10.各區人民政府和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比較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和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確定。

第十二條 禁止經營、燃放下列煙花爆竹: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品質》(GB10631-2013)中A級、B級煙花爆竹;

(二)燃點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鹽違禁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無定向飛行的升空類煙花產品;

(四)禁止個人燃放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30MM以上的內筒型組合煙花。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在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臺向外拋擲燃放;

(五)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四條 舉辦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實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 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在許可地點外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沿街燃放煙花爆竹的,餐飲、酒樓及娛樂場所不告知、不勸阻、不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煙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對違反本規定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

(七)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

(八)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的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安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市政府第27號令)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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