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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為朋友做擔保嗎?告訴你,講義氣也要懂法律!

閱讀提示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民間借貸以其快捷、方便、高效的特點在人們的日常經濟活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 民間借貸往往發生在親戚、朋友、熟人之間, 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風險性。 那麼, 借錢給他人, 替人擔保的法律風險到底有哪些, 應該如何防範呢?

案情回顧

2015年5月1日, 周某因資金緊缺向吳某借錢用於生意周轉, 其考慮自己的外甥汪某朋友多、人緣好, 便希望汪某能做自己的擔保人。 而汪某因信任自己的親舅舅, 便滿口答應下來。

周某在借款後出具了借條一張, 上面載明:“今借到吳某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付款方式為轉帳。 借款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借期為10天。 ”汪某當天以保證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 自願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擔保期限為貳年。

後吳某給周某實際匯款42萬元。 借款期限屆滿後, 周某僅付了三次利息給吳某後, 就再也沒有提及還錢的事。 經過多次追債無果, 吳某便一紙訴狀將周某和擔保人汪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汪某自願作為周某向吳某借款的擔保人, 並為吳某所接受, 雙方之間的保證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 汪某在周某不履行債務時, 應當按照約定的保證範圍承擔還款責任。 故法院判處汪某應償還420000元及利息。

律師提醒

近年來, 民間借貸可謂無處不在, 因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也逐年增加。 很多案例存在借貸雙方事實不清,

責任不明的現象, 作為借貸“中間人”的擔保人也時常被牽扯其中, 極易產生糾紛。

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謹慎擔當擔保人, 輕率的擔保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扛不起”的麻煩。 作為借貸雙方當事人以及借貸擔保人, 如何在借貸關係中儘量規避風險, 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針對此類問題, 給出以下提醒:

1、不辦抵押登記手續, 難獲優先受償權

借款人大額借款並用房地產或車輛作為抵押, 甚至將房產證或車輛行駛證交給出借人, 但未辦理相關手續, 出借人到時沒有收回借款而訴至法院時, 並不能行使房地產或車輛拍賣所得款項的優先受償權。

因此, 當事人要想行使優先受償權, 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關或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為避免以民間借貸為由的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而上當受騙, 律師提醒大家, 出借人對大額借款要先審查借款人的資金狀況、固定資產和信用程度, 以及已向金融機構貸款或向他人借款的數額, 特別要注意高利息的借款用途, 用資產抵押的也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銀行憑據、款項往來證據要保存好

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 為避免虛假訴訟和實際上未履行借款支付行為的情況, 法院對大額借款將要求當事人說明資金來源、交付方式甚至資金去向並提供相關證據, 而並非憑一份借條或借據就可以作出判決, 故當事人應當保存好銀行憑據、款項來往等相關證據。

在民間借貸中往往只有借條而沒有書面借貸協議, 此時的借條不是簡單的借款合同, 其不僅證明口頭借款合同的存在, 而且一般情況下可以證明出借人已經履行了出借義務, 故而借條就成了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 借條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 只要無相反證據, 即應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但是, 借條並非是唯一的債權憑證, 特別是大額借款在訴訟中, 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供已經交付了借條中約定借款的證據, 以便法院審查借款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據、款項來源和去向、基礎合同和雙方經濟狀況等, 被告提出抗辯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雙方當事人充分舉證後, 法院將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進行分析, 若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或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存在明顯不合理性,一般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相關證據的保存至關重要。

3、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認定已實際履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項後合同才能生效。

所以借、貸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後,交付款項時還應出具借條或借款收條,當然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上明確注明借款已交付,或者約定通過銀行交付並保留銀行支付憑證。

4、擔保簽名要謹慎,內容條款需看清

借款人、擔保人在借貸合同或借條上簽名時,要審查相關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實意思,特別是借款數額、還款時間、利息約定和擔保內容及方式。

同時,絕對不能在空白紙張上或空格的借貸合同或借條上提前簽名,以避免事後填上的內容不符合自己的真實意思。

民間借貸是借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合法的借貸行為,作為金融機構信貸和社會信用形式的補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積極的促進作用。

它看似十分簡單,實際上問題不少,當事人在處理相關事宜不明白時,要盡可能向司法工作人員或律師諮詢,以避免、減少糾紛和風險的發生,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版權丨歸屬於權利人,如侵權,聯繫即刪除

若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或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存在明顯不合理性,一般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相關證據的保存至關重要。

3、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認定已實際履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項後合同才能生效。

所以借、貸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後,交付款項時還應出具借條或借款收條,當然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上明確注明借款已交付,或者約定通過銀行交付並保留銀行支付憑證。

4、擔保簽名要謹慎,內容條款需看清

借款人、擔保人在借貸合同或借條上簽名時,要審查相關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實意思,特別是借款數額、還款時間、利息約定和擔保內容及方式。

同時,絕對不能在空白紙張上或空格的借貸合同或借條上提前簽名,以避免事後填上的內容不符合自己的真實意思。

民間借貸是借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合法的借貸行為,作為金融機構信貸和社會信用形式的補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積極的促進作用。

它看似十分簡單,實際上問題不少,當事人在處理相關事宜不明白時,要盡可能向司法工作人員或律師諮詢,以避免、減少糾紛和風險的發生,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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