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昕
曾經,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官方網站上赫然寫著網路中立三大原則——透明、無阻斷、無歧視, 但就大概就像中國古代縣衙門前高高掛起的“明鏡高懸”牌匾一樣,
今年年初, 綽號“少年派”的FCC現任主席阿基特·帕伊(Ajit Pai)上任以後, 一切都改變了。 帕伊一再表態將推翻現行的“互聯網開放規範”, 上周, FCC終於以3:2的表決結果推翻了前總統奧巴馬時期的網路中立性政策。
這意味著, 電信運營商有權進行區別性網路限速, 給自己或是合作夥伴的內容服務提供優先流量待遇;可以實施“付費優先”政策, 迫使互聯網公司為自己的內容服務向運營商支付快速通道費用。 對此, 網路輿論一片譁然, 甚至有人說“互聯網已死”。
儘管群情激奮, 但回望美國歷史, 這早已不是如此拙劣的戲碼第一次上演。 可以說, 網路中立立法博弈過程背後充斥著美國兩黨的鬥爭,
2005年至2008年間, 有線網路仍是主流, 洶湧而來的BT下載流量第一個令美國運營商“hold不住”, 於是, 在高峰擁堵時段, 運營商開始對BT協議檔的傳輸採取“限流限速”。 2008年8月, FCC決定對寬頻運營商Comcast的上述行為進行處罰。
不過, 對於FCC的大棒, Comcast並不買帳, 並隨即上訴到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結果, 三位法官一致同意FCC對Comcast發出的處罰無效, 隨之而來的是業界輿論的一片譁然。
如果有任何當事人或廠商不服FCC的決定並希望通過司法上訴來扭轉,
美國《電信法》雖歷經多次修法, 但仍無針對網路中立的表述。 所以, 法官們攤開《電信法》一看, 無解, 隨之選擇“逃避”。
經歷過華盛頓法庭的滑鐵盧, 2010年12月21日, 經過長達數月的激烈辯論後, FCC終於第一次推動促成對網路中立的投票, 促成美國首個的網路中立法律解釋——《互聯網開放令》。
在美國, FCC是個獨立行政機構, 基本不受總統和其屬下各內閣部門的約束, 因此有時也被稱為“第四權”。
可見, 美國在網路中立的博弈上, 只有利益, 不分對錯, 民主黨的背後是互聯網大佬, 共和黨的支持者則是電信運營商。 政治風水輪流轉, 特朗普不會忘記上任前, 穀歌、Facebook等互聯網公司對競選對手希拉蕊的支持,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那麼, 除了美國, 全球其他國家如何執行網路中立呢?歐盟的電信《服務令》對網路中立有較明確的解釋, 歐洲運營商也相當本分, 可能是投鼠忌器, 不願因小失大, 只為了一點小利向互聯網公司收費,
在我國呢?“提速降費”可以看成我國對網路中立的一種表態, 運營商需要為百姓生活、社會生產提供更便宜、更優質的通信和網路服務, 從這個角度來看, 也是我國運營商和互聯網公司對網路中立的一種實踐。
其實, 網路中立性一直都在, 目前互聯網的繁榮就是建立在網路中立性原則基礎之上的, 任何一絲改變都將可能撬動創新的天平。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 網路中立法不是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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