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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頭草”FCC的網路中立:只有利益,不分對錯

王昕

曾經,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官方網站上赫然寫著網路中立三大原則——透明、無阻斷、無歧視, 但就大概就像中國古代縣衙門前高高掛起的“明鏡高懸”牌匾一樣,

在這裡, 人們未必可以找到公平和公正。

今年年初, 綽號“少年派”的FCC現任主席阿基特·帕伊(Ajit Pai)上任以後, 一切都改變了。 帕伊一再表態將推翻現行的“互聯網開放規範”, 上周, FCC終於以3:2的表決結果推翻了前總統奧巴馬時期的網路中立性政策。

這意味著, 電信運營商有權進行區別性網路限速, 給自己或是合作夥伴的內容服務提供優先流量待遇;可以實施“付費優先”政策, 迫使互聯網公司為自己的內容服務向運營商支付快速通道費用。 對此, 網路輿論一片譁然, 甚至有人說“互聯網已死”。

儘管群情激奮, 但回望美國歷史, 這早已不是如此拙劣的戲碼第一次上演。 可以說, 網路中立立法博弈過程背後充斥著美國兩黨的鬥爭,

近十年來, 明槍暗箭、利益糾葛, 光美國運營商和穀歌等互聯網公司花在遊說兩黨議員身上的金錢就高達數億美金, 網路中立政策每次翻案的背後, 都逃不開赤裸裸的利益和政治交易。

2005年至2008年間, 有線網路仍是主流, 洶湧而來的BT下載流量第一個令美國運營商“hold不住”, 於是, 在高峰擁堵時段, 運營商開始對BT協議檔的傳輸採取“限流限速”。 2008年8月, FCC決定對寬頻運營商Comcast的上述行為進行處罰。

不過, 對於FCC的大棒, Comcast並不買帳, 並隨即上訴到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結果, 三位法官一致同意FCC對Comcast發出的處罰無效, 隨之而來的是業界輿論的一片譁然。

如果有任何當事人或廠商不服FCC的決定並希望通過司法上訴來扭轉,

唯一的選擇就是聯邦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相當於我國高級人民法院的層級)。 該法院的此次判決是美國司法首次對網路中立問題的表態。 不過, 值得玩味的是, 法院判決FCC無該處罰權, 並非對網路中立的否定, 大法官的判罰依然有些“曖昧”。

美國《電信法》雖歷經多次修法, 但仍無針對網路中立的表述。 所以, 法官們攤開《電信法》一看, 無解, 隨之選擇“逃避”。

經歷過華盛頓法庭的滑鐵盧, 2010年12月21日, 經過長達數月的激烈辯論後, FCC終於第一次推動促成對網路中立的投票, 促成美國首個的網路中立法律解釋——《互聯網開放令》。

在美國, FCC是個獨立行政機構, 基本不受總統和其屬下各內閣部門的約束, 因此有時也被稱為“第四權”。

FCC由五位委員組成, 主席由總統從五位委員中提名一人擔任, 且同黨籍委員不得超過3人。 有趣的是, 2010年當時的投票結果恰恰與2017年相反, 雖然同樣是3:2, 但當時的三位民主黨委員旗開得勝, 而2位共和黨委員則投了反對票。

可見, 美國在網路中立的博弈上, 只有利益, 不分對錯, 民主黨的背後是互聯網大佬, 共和黨的支持者則是電信運營商。 政治風水輪流轉, 特朗普不會忘記上任前, 穀歌、Facebook等互聯網公司對競選對手希拉蕊的支持,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那麼, 除了美國, 全球其他國家如何執行網路中立呢?歐盟的電信《服務令》對網路中立有較明確的解釋, 歐洲運營商也相當本分, 可能是投鼠忌器, 不願因小失大, 只為了一點小利向互聯網公司收費,

卻遭到政府調查。 在全球網速最快國家的韓國, 韓國政府曾做過一個調研, 發現韓國運營商的ARPU值(每用戶平均收入)在全球發達國家中排名靠後, 於是出於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 韓國政府同意了韓國KT、SK、LG三家運營商的提價申請, 即不執行網路中立。

在我國呢?“提速降費”可以看成我國對網路中立的一種表態, 運營商需要為百姓生活、社會生產提供更便宜、更優質的通信和網路服務, 從這個角度來看, 也是我國運營商和互聯網公司對網路中立的一種實踐。

其實, 網路中立性一直都在, 目前互聯網的繁榮就是建立在網路中立性原則基礎之上的, 任何一絲改變都將可能撬動創新的天平。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 網路中立法不是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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