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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邢臺一男子為躲避限行,故意遮擋車牌12分沒了

案情介紹:

機動車限行也限制不了某些司機想要開車的欲望。 日前, 沙河一男子因車號限行, 為逃避電子員警和交警的檢查,

用布遮擋了車輛號牌, 不料被交警當場查住, 駕駛證也被一次扣光12分。

當日下午, 在沙河市建設路交通崗, 一輛黑色轎車的車牌被迷彩布遮擋著, 正自北向南行駛。 當距離執勤民警江哲十幾米遠時, 該車突然加速行駛。 江哲見狀, 迅速示意該車停車接受檢查。

經詢問, 遮擋車牌的司機姓劉, 當天借朋友的車到沙河市區辦事。 快到市區時, 劉某才發現自己駕駛的車輛車牌當天為限行號。 急著去辦事, 又擔心被電子員警和交警查住, 劉某便想出用迷彩布把前後車牌遮擋起來的辦法, 不料沒行駛多遠, 便被交警“逮”個正著。

“限行期間, 廣大駕駛員要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不要心存僥倖, 因小失大。 ”交警江哲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對劉某的違法行為, 將處以扣除駕駛證12分、罰款200元, 及躲避限行罰款100元的處罰。

“明知車輛限行, 還心存僥倖上路, 真不該!”劉某後悔地說。 (源自:牛城晚報)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 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 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 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 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 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 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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