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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誰非,答案揭曉」公共場合直播人家吃飯、瑜伽、逛商場,算違法嗎?

誰是誰非

最近, 某網路自媒體發文曝某直播平臺將飯店、商場、培訓機構等公共場合直播, 並配發相關圖文和視頻佐證。 圖片和視頻裡, 顧客在飯店吃飯時的情景歷歷在目。

有的商家認為, 我在自己的店裡安攝像頭直播是我的權利沒有問題, 直播平臺管理方表示:直播平臺強制要求商家在直播區域設置明顯直播提示, 以提示顧客, 履行了提示義務。

您覺得公共場合直播人家吃飯、瑜伽、逛商場, 算違法嗎?

(圖為北京東祺律師事務所 劉穎慧 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東祺律師事務所 劉穎慧 律師:

這屬於洩漏他人隱私。 不論是商家還是他人, 未經當事人同意, 都構成侵權, 是違法的。 公共場所直播他人個人資訊, 商家有責任, 直播平臺也有責任, 輕者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影響的, 可能涉及侵犯名譽權等民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一百五十條中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 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中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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