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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4歲娃玩耍摔成十級傷殘 家長起訴幼稚園

4歲娃在幼稚園玩耍時不小心摔倒, 經醫院診斷左上肢傷殘程度為十級。

隨後其家長將幼稚園告上法庭, 索要9萬餘元賠償。 幼稚園稱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受傷孩子屬於幼兒, 其十級傷殘鑒定結論不能採信。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幼稚園賠償受傷的娃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9萬餘元。

4歲娃摔成傷殘十級

4歲的帥帥(化名)是瀋陽市蘇家屯區實驗幼稚園的一名學生。 2017年5月26日, 帥帥在幼稚園的戶外塑膠場地上玩耍時摔倒, 隨後帥帥被送往醫院治療。

帥帥的家長訴稱, 孩子經診斷為左側肱骨髁上骨折,

花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等2.2萬餘元。

“帥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為幼稚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致使孩子受到人身傷害, 所以損失應由幼稚園承擔。 ”

家長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傷殘司法鑒定申請, 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帥帥左上肢的傷殘程度為十級。

事後, 帥帥的家長將幼稚園起訴到法院,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幼稚園賠償其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9萬餘元。

幼稚園稱盡到管理職責

蘇家屯區實驗幼稚園承認帥帥在幼稚園受傷的事實, 但他們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對帥帥的教育管理職責,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幼稚園稱:“事發當天, 幼稚園兩名老師組織小一班幼兒在戶外遊戲活動, 活動前老師和保育員已經對幼兒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

老師和保育員在玩具兩旁看護, 帥帥在未與任何人接觸的情況下自己摔倒, 應該屬於意外事件。 ”

此外幼稚園還辯稱, 在司法鑒定意見書中, 帥帥的十級傷殘鑒定結論並不能採信。 因為“根據評殘條款, 只有青少年四肢長骨骨折累積骨骺才能評定為十級傷殘。 帥帥剛四周歲, 屬於幼兒, 不能適用該條評殘條款。 ”

考慮到醫院影像學報告並未記載骨折線累積骨骺, 鑒定人員的覆議答覆也承認是未累積骨骺, 住院過程的手術病歷記載也未說明三根鋼針穿過骨骺, 所以鑒定結論依據明顯不足。 幼稚園請求重新鑒定, 同時駁回對方的起訴。

法院判幼稚園賠9萬餘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本案關於幼稚園所承擔的責任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不承擔責任。 ”

本案中帥帥系無行為能力人, 幼稚園主張對帥帥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應承擔舉證責任。 但其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支援其抗辯主張, 所以幼稚園對帥帥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於幼稚園要求申請重新鑒定並指出帥帥屬於幼兒, 不適用骨骺損傷評殘條款的主張。 司法鑒定所答覆意見為, 骨骺損傷是處於生長發育過程中兒童和青少年特有的損傷類型,

是涉及骨骺縱向生長結構損傷的總稱。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所稱的“青少年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骨骺”, 該條款所表述的重點在於骨折是否累及骨骺, 而非青少年。 該條款的引申含義為:即使青少年長骨骨折, 但未累及骨骺, 也不夠傷殘標準。

帥帥的四肢長骨骨折線雖未達到骨骺, 但因治療需要, 手術使用內固定物經過骺板, 可視為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骨骺。 鑒定單位的答覆充分合理, 法院予以採信。

帥帥出院後, 到門診拆石膏治療一次, 考慮到帥帥的年紀需有大人陪同, 故應給付出院後1天護理人員誤工費。 此事件造成帥帥十級傷殘, 給其身體及心理造成傷害, 應適當撫慰, 應給付其精神撫慰金5千元為宜。

日前一審法院判決, 幼稚園賠償帥帥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經濟損失8萬餘元;賠償帥帥精神撫慰金5千元整;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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