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老漢被撞索誤工費 保險公司:荒唐!已過退休年齡

2015年10月26日16時許,在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王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行進途中,與崔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63歲的崔某受傷、車輛損壞。 經交管部門認定,雙方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隨後,崔某與保險公司打起索賠官司。 法院查明,崔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藥費、誤工費及營養費等共計96526.98元。 其中,醫藥費8106.24元,營養費2700元;誤工費方面,法院認為,根據崔某提供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和單位營業執照,可以認定崔某月收入2400元,其誤工期為90至120日,酌定105日,二次手術期間的誤工期為30日,誤工費共計10800元。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崔某下列損失:交強險醫療費項下1萬元;交強險傷殘賠償項下77020.74元;商業險項下醫療費、傷殘賠償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553.12元。

以上四項合計91573.86元,崔某在保險公司賠償後返還王某墊付的醫藥費3000元。

對於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崔某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主張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實屬荒唐。 崔某提交的誤工證明並未附有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且負責人未到庭接受質詢,故崔某提交的誤工證明及工資表均不具有真實性及合法性,該公司不予認可,因此不服提起上訴。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國家鼓勵老年人進行與之健康、體力相當的勞動,並保護其合法所得。 崔某雖超過退休年齡,但保險公司無證據表明崔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並且,崔某向一審法院提供證據,證實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在東光縣某公司務工,並提供了連續3個月的工資表證實其收入。 一審法院按司法鑒定誤工期酌情(按80元/日)支持其誤工費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滄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過了退休年齡依然能討誤工費

對於該案的判決,河北省總工會公職律師賀耀弘解釋,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 老年人雖然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但他們仍受其他法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作為一般法,侵權責任法對受害人的誤工損失,並不區分是一般成年人的誤工損失,還是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均應一律予以賠償。 作為特別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意味著就已喪失勞動能力。

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是斷定誤工費的依據。 支援或者不支援誤工費,要根據受害人所處的家庭環境及生存環境來確定。

賀耀弘表示,隨著醫療發展和社會進步,老年人繼續就業和參加社會活動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退休職工被用人單位返聘或者重新就業的越來越多。 與一般成年勞動者就業相比,老年人參加勞動要更加提高法律意識。 在工作單位工作,應注意與工作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務協定,並注意保留相應勞務報酬收入的憑證,一旦不幸發生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事故時,這些可以作為誤工損失的證據材料。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