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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打折商品不退不換,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法律規定: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 其內容無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

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 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 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商場應為李先生調換新皮鞋。

不管是特價商品還是打折商品, 都是以較低價格進行銷售的商品, 並不等於瑕疵商品。 因此消費者如果買到打折商品, 不管是否有品質問題, 都同樣享有三包服務。 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為藉口,

拒絕退換有品質問題的商品, 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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