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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頂罪?組織賣淫的“老闆”竟拒不認罪?檢察官用細節揭破真相……|中國檢察好故事

兩名犯罪嫌疑人歸案後拒不認罪, 試圖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辦案檢察官從案卷中的一份承包合同中發現線索, 並以此為突破口, 查清了案件事實。 2017年6月15日, 經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玉保犯組織賣淫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邢有超犯組織賣淫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8萬元。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組織賣淫案。

案卷顯示, 2009年7月, 劉玉保租賃了位於合肥市阜陽北路的一棟樓用於經營浴場。 該浴場一樓是沐浴區、二樓為休閒娛樂區、三樓實為賣淫區域。 為方便管理, 劉玉保聘請邢有超、朱平(另案處理)分別擔任浴場的夜、白班經理, 負責浴場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2013年3月, 劉玉保又聘用梁海鷹(已判決)擔任浴場足療保健部門(該沐浴中心三樓)經理, 主要負責賣淫區域的日常管理, 參與賣淫女的招聘培訓、管理考勤、提成發放等工作。

2015年12月24日, 該浴場因涉嫌組織賣淫被公安機關查封, 邢有超、梁海鷹被當場抓獲。 經查, 該浴場共組織賣淫活動2100餘次, 得贓款41萬餘元。 2016年3月1日, 迫於壓力, 犯罪嫌疑人劉玉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審查批捕階段, 梁海鷹將全部罪責都攬到自己身上。 因現有證據不足, 2016年1月19日、3月18日, 劉玉保、邢有超分別被廬陽區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 隨後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兩人歸案後, 均極力推脫, 將全部責任都推到梁海鷹身上。 ”辦案檢察官介紹,

劉玉保供述其將浴場二三樓承包給了梁海鷹, 每月收取1萬元的場地使用費。 梁海鷹到底做了什麼, 他根本不知情, 與其也沒有任何關係;邢有超的供述則反復多變, 前期他一直堅稱自己只是浴場的夜班經理, 負責浴場夜場管理和水電維修消防等事宜, 不知道浴場三樓有賣淫活動。 後期則供稱, 根據浴場客流量變化, 猜測浴場可能有賣淫活動, 但自己並不知情。

案件辦理一時陷入了僵局。 “辦案中, 不能讓犯罪嫌疑人自證有罪。 要想查清犯罪事實, 必須要從在案證據上下功夫。 ”在反復審閱全案卷宗後, 一份不合常理的承包合同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這份承包合同表面上看沒有問題, 卻經不起推敲。 整個浴場有2000多平方米,

一樓普通沐浴區僅有375平方米。 劉玉保作為浴場老闆, 光是場地的租賃費每年就要36萬餘元, 但每年僅收取梁海鷹12萬元的租金, 就將占總營業面積81%的二三樓承包給梁海鷹。 同時, 他還要擔負二三樓服務人員工資、水電、燃氣等費用開支。 這豈不是在虧本經營?顯然不符合常情, 很大可能是劉玉保想借合同‘打掩護’, 企圖規避責任。 ”

發現了疑點並不代表突破了案件,需要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解開懷疑。“經過討論,我們決定將突破口放在查清浴場實際經營和管理者上。”辦案檢察官介紹,通過對全案證據的仔細審查,原本零散在卷宗裡的證據被找了出來並形成了證據鏈。

多名涉案賣淫女證實,在應聘時,劉玉保和邢有超有時會參與把關賣淫女的長相,若長得不漂亮,會讓梁海鷹換掉。同時,浴場對她們進行編號管理,並免費提供賣淫工具和食宿;三樓賣淫區服務員張壹春(已判決)、陳林(另案處理)二人交代,他們雖然平時歸梁海鷹管理,但工資均由浴場發放;前臺收銀員證實,劉玉保安排邢有超在前臺安裝了報警裝置,如遇員警檢查就按下報警器,以便通知三樓賣淫區域的人員逃離;多名浴場的工作人員也證實,劉玉保系浴場實際投資人及老闆,邢有超是浴場夜班經理,負責浴場的全面經營管理。

同時,調取的浴場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二三樓每天入帳金額遠遠高出一樓普通沐浴區的營業額,劉玉保作為浴場老闆,浴場的營業流水最終也歸入其個人帳戶。

“這是一個以劉玉保為幕後老闆,邢有超為實際負責人,梁海鷹為賣淫女主管,再輔以財務等後勤保障人員組成的架構較為嚴密的組織賣淫團夥。”辦案檢察官說,劉玉保、邢有超作為浴場的老闆和實際經營者,自2013年2月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組織多名女性在該浴場三樓進行賣淫活動,不僅制定了賣淫價格、分成比例和編號管理,還為賣淫活動配備了經理、輸單員、收銀員等並提供食宿、賣淫工具,符合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

2017年3月28日,廬陽區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對劉玉保、邢有超提起公訴。庭審中,檢察機關公訴意見被法庭採納。

(作者: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 馬雲東 劉月紅)

檢察日報新媒體出品

文字 | 馬雲東 劉月紅

圖片來源於網路

編輯丨李春薇 陳俊丞

聯繫郵箱│jcrb2014@qq.com

發現了疑點並不代表突破了案件,需要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解開懷疑。“經過討論,我們決定將突破口放在查清浴場實際經營和管理者上。”辦案檢察官介紹,通過對全案證據的仔細審查,原本零散在卷宗裡的證據被找了出來並形成了證據鏈。

多名涉案賣淫女證實,在應聘時,劉玉保和邢有超有時會參與把關賣淫女的長相,若長得不漂亮,會讓梁海鷹換掉。同時,浴場對她們進行編號管理,並免費提供賣淫工具和食宿;三樓賣淫區服務員張壹春(已判決)、陳林(另案處理)二人交代,他們雖然平時歸梁海鷹管理,但工資均由浴場發放;前臺收銀員證實,劉玉保安排邢有超在前臺安裝了報警裝置,如遇員警檢查就按下報警器,以便通知三樓賣淫區域的人員逃離;多名浴場的工作人員也證實,劉玉保系浴場實際投資人及老闆,邢有超是浴場夜班經理,負責浴場的全面經營管理。

同時,調取的浴場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二三樓每天入帳金額遠遠高出一樓普通沐浴區的營業額,劉玉保作為浴場老闆,浴場的營業流水最終也歸入其個人帳戶。

“這是一個以劉玉保為幕後老闆,邢有超為實際負責人,梁海鷹為賣淫女主管,再輔以財務等後勤保障人員組成的架構較為嚴密的組織賣淫團夥。”辦案檢察官說,劉玉保、邢有超作為浴場的老闆和實際經營者,自2013年2月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組織多名女性在該浴場三樓進行賣淫活動,不僅制定了賣淫價格、分成比例和編號管理,還為賣淫活動配備了經理、輸單員、收銀員等並提供食宿、賣淫工具,符合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

2017年3月28日,廬陽區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對劉玉保、邢有超提起公訴。庭審中,檢察機關公訴意見被法庭採納。

(作者: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 馬雲東 劉月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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