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農機交易事實騙取補貼
日前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騙取農機購置補貼案做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 被告人張某是該案主犯, 他本人在琿春經營一家農機銷售部, 但該銷售部沒有經營農機的資質, 而是掛靠在幾個大公司名下, 屬於二級經銷商。 他負責聯繫進貨、對外銷售, 他掛靠的有資質的農機銷售公司則負責出具發票, 張某本人承擔稅款。 這種經營方式, 給了張某以可乘之機。
琿春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到2015年間, 被告人張某採取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款共計104.32萬元。
琿春市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等1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國家農機補貼且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巨大、數額較大的行為, 均已構成詐騙罪, 且根據案情分別構成共同犯罪。 在實施共同犯罪過程中, 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被告人楊某等10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系從犯, 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6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與前所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尹某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與前所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9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被告人張某1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與前所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其他幾名被告人則被判處緩刑。
農業局工作人員被判怠忽職守罪
按照2013年、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定, 補貼機具到位後由經銷商組裝調試合格後農機管理部門驗收, 由兩名以上經手人簽字蓋章;補貼機具根據種類編碼,
鑒於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 且當庭自願認罪, 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並可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以怠忽職守罪, 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年, 緩刑1年;以怠忽職守罪, 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8個月, 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