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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遞交辭職信還未辦離職,受傷了算工傷嗎?

最近, 剛剛辭職的管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兒↓

管先生幾天前向公司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準備下個月辦理離職手續, 但是沒想到,

在工作期間右手受傷。 隨後, 公司與管先生因離職手續辦理問題產生爭議。

公司認為, 管先生已經提交辭職報告, 將在30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無需承擔保險相關責任。 但是, 管先生認為, 自己是在提出辭職報告後正式離職前發生工傷的, 仍然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並且, 管先生還向公司遞交了撤銷辭職報告的書面通知。

雙方爭持不下。

那麼, 員工遞交辭職申請後, 提前通知期內受傷算工傷嗎?發生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

提前通知期內受工傷

公司需要負責嗎?

先來明確, 勞動者受傷時是否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提出申請後,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勞動者離職時間, 但需要在提出申請後30日之內。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正式解除勞動關係是在勞動者辦完離職手續或提交申請30日之後。

同時,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中管先生與公司並未解除勞動關係, 公司需要承擔保險相關責任。

遭遇工傷有權要求停工留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可以適當延長, 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 停發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

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由所在單位負責。

所以管先生提出辭職後, 在提前通知期內因工負傷, 仍然享有治療康復的權利。 在治療和康復期內, 即停工留薪期內, 該能源公司不得以勞動者已經提交辭職而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

工傷康復後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因此, 職工被認定工傷且傷情穩定後,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完成後,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傷殘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根據情況的不同,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助金。

注意, 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 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或停止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旦勞動者離職後經鑒定有工傷傷殘等級的, 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將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

勞動者在提前通知期內發生工傷後, 規範的處理方式應當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後30日內為勞動者申報工傷;

二、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內延續勞動關係, 向勞動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後, 可以停止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三、在勞動者傷情穩定後為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四、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 作出維持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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