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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銷之後請及時清算,否則債務全歸你

如今, 許多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時, 由於股東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存在僥倖心理, 對公司債權債務不進行清算, 公司長期處於“植物人”狀態, 這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實際上也對股東本身有害無利。

今天千百順來講一下, 公司解散之後怠於清算的案例。

夏天公司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 其中夏某出資1020萬元, 喬某出資980萬元, 耿某擔任法定代表人。 夏天公司欠白雲公司工程款500萬元, 但夏天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

2006年11月28日, 夏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 2011年8月, 白雲公司申請法院對夏天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但夏天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以及公司帳冊、重要文件下落不明, 無法查清其財產情況, 強制清算程式被迫終結。 白雲公司認為, 夏某、喬某、耿某怠於履行清算義務, 應對夏天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請求法院判令夏某、喬某、耿某連帶清償債務500萬元。

公司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 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等滅失, 無法進行清算, 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 夏某、喬某作為公司股東, 因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無法清算, 應對夏天公司所負5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耿某雖系夏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其對該公司享有實際控制權, 因此, 對於白雲公司要求耿某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院予以駁回。

我們都明白“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的含義, 是指公司以註冊資本為限對自己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但是“有限責任”並不是“逃避責任”, 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被吊銷的企業負有清算責任,

這也是“有限責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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