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許多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時, 由於股東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存在僥倖心理, 對公司債權債務不進行清算, 公司長期處於“植物人”狀態, 這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實際上也對股東本身有害無利。
今天千百順來講一下, 公司解散之後怠於清算的案例。
夏天公司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 其中夏某出資1020萬元, 喬某出資980萬元, 耿某擔任法定代表人。 夏天公司欠白雲公司工程款500萬元, 但夏天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
2006年11月28日, 夏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 2011年8月, 白雲公司申請法院對夏天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但夏天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以及公司帳冊、重要文件下落不明, 無法查清其財產情況, 強制清算程式被迫終結。 白雲公司認為, 夏某、喬某、耿某怠於履行清算義務, 應對夏天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請求法院判令夏某、喬某、耿某連帶清償債務500萬元。
公司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 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等滅失, 無法進行清算, 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 夏某、喬某作為公司股東, 因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無法清算, 應對夏天公司所負5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耿某雖系夏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其對該公司享有實際控制權, 因此, 對於白雲公司要求耿某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院予以駁回。
我們都明白“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的含義, 是指公司以註冊資本為限對自己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但是“有限責任”並不是“逃避責任”, 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被吊銷的企業負有清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