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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府徵收補償不合理將再審!有徵收必有補償!

【摘要】:最高法法官曾提出, 有徵收必有補償, 無補償則無徵收。 徵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式解決前, 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如果當年的徵收補償少了, 最高法也明確提出可依法啟動再審!

最高法明確:政府徵收補償不合理將再審!

去年年底, 最高法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依法妥善處理與政府行為有關的產權申訴案件。 對於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徵用過程中, 沒有按照補償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 啟動再審。

聖運律師提示大家, 並非認為補償低了就可以申請再審, 在法律追訴期內, 涉及到政府行為的徵收, 且法院對當時的糾紛作出了錯誤的裁判,

可以啟動再審, 爭取合理補償。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為的。

有徵收必有補償, 無補償則無徵收!

有徵收必有補償, 無補償則無徵收。 徵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式解決前,

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在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 徵收方即行政機關, 應當遵守正當程式原則, 充分保障被徵收人享有的參與權, 只有這樣, 才能減少因徵收導致的種種矛盾, 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先談先補後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立法審議工作正在推進, 新《土地法》明確提出先談先補後征地!聖運律師表示, 這無疑是此次土地法大修的一個重要亮點, 在現行的規定中, 在征地批後再進行兩公告一登記的程式。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提出將征地協商和補償安置前置, 即要求先與農民就補償標準等內容達成書面協定, 征地補償安置資金落實後方可啟動程式!

先補償後搬遷!

聖運律師表示, 被拆遷人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再搬遷, 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補償方式多樣選擇, 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實施意見》通過強調加強產權的保護問題, 無疑為全國法院樹立了標杆, 有利於被拆遷人的利益保護。 最高法也提出進一步完善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這將有效預防錯案冤案的發生, 維權制度的完善, 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以及人身權的保護將是一個有力的支持。

而即將施行的新《土地法》, 也是站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 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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