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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保健品功效 鄭州法院判天貓店鋪退一賠三

映象網快訊網購遇到煩心事, 是自認倒楣還是維護權益。 近日, 鄭州市中原區的屈先生網購後發現商品與宣傳不實, 將店鋪告上法院, 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保健品怎麼會有藥效 市民將網店訴至法庭

2016年5月12日, 鄭州市民屈先生在天貓網店宜然專賣店中看到了甘藍靈芝膠囊的介紹, 商品詳情頁詳細稱此款商品的功能為:“抗腫瘤, 防癌, 抑制癌細胞;保肝解毒, 輔助慢性中毒, 肝炎, 肝硬化, 肝功能異常;抗衰老, 促進和調整免疫功能;抗神經衰弱, 預防冠心病, 心絞痛, 防止動脈硬化, 腦血栓;鎮咳祛痰平喘,

緩解支氣管炎”等。 屈先生仔細看後, 深信不疑, 因生活需要就購買了三瓶該膠囊, 共計990元。

然而, 屈先生在收到商品後卻產生了疑問, 產品標籤上明明標示的是食藥監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號, 屬於保健食品, 怎麼能宣傳能治療疾病呢?

因此屈先生認為, 店鋪的實際經營者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嚴重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屈先生訴至中原區人民法院, 要求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退回貨款990元, 並依法賠償3倍貨款2970元。 被告並未到庭應訴。

法院一審認定構成虛假宣傳 判店鋪3倍價錢賠償

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屈先生在被告經營的天貓店鋪宜然專賣店處購買甘藍靈芝,

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應當真實、全面、準確, 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被告在銷售產品時, 陳述產品具有的功效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違反了《廣告法》中有關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的規定, 構成虛假宣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屈先生有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支付商品三倍價款的賠償金。

2016年底, 中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為屈先生辦理退款退貨手續並支付賠償款2970元。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判“1+3”賠償

被告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認為, 屈先生以產品功能與宣傳功效不符為由要求退貨, 自己在2016年6月15日已經向屈先生退還了貨款, 屈先生也將貨物退回, 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已經解除。 而且, 該保健品說明上使用的“抗”字, 非“治”字, 說明是保健作用不是治療作用, 因此不違法廣告法的規定, 不存在虛假宣傳, 不應對屈先生進行賠償。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 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稱雙方合同已經解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且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並未向法庭提供該商品已退貨退款的證據。

同時, 網店對產品的宣傳雖盡力避免和“治”有關的敏感詞語, 但仍涉及“腫瘤”、“神經衰弱”“心腦血管疾病”等七方面, 所運用的詞句已經涉及病痛的預防、治療, 足以暗示、引導人們認為該產品有治療作用。 且功效說明中明確載明“其保健作用能夠防病治病”, 該行為已經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 上訴請求不成立。

最終, 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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