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化名)和孫洋(化名)是一對夫妻, 在一次駕車外出時遭遇車禍, 雙雙住進醫院進行急救。 在此期間, 李鑫先訂立遺囑監護, 將和孫洋7周歲多的兒子李子軒(化名)交由自己的親姐姐李曦(化名)來照顧,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對於指定監護的法律規定, 是在2017年10月1日剛剛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新增的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 總則中規定了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權利主體, 即僅限於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來指定自己子女未來的監護人, 其他人無此權利, 這更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但對於存在兩份遺囑監護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處理, 總則中並未明確規定。 在總則一審草案中曾規定, 雙方遺囑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 以後死亡一方的指定為准。 二審草案中又規定不一致時, 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根據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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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遺囑指定監護是取決於訂立遺囑的時間還是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被監護人的意願是否又與其年齡有關?通過怎樣的標準如何確定有利於被監護人的成長環境?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
文丨周子渲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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