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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刑事案件中,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律師一般如何取捨

在刑事案件代理的第三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當接受被告(犯罪嫌疑人)和其近親屬委託後, 辯護律師是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

其方案有人認為可以同時兼顧, 而我認為是:兼顧並不可取, 必須作出取捨, 這樣才能對被告(犯罪嫌疑人)權益作出最好維護, 否則是不負責任的說辭。

究其原因, 首先顧名思義, 無罪辯護即沒有罪, 罪輕辯護即有罪只是罪輕, 二者本身是矛盾的, 辯護時不能犯自相矛盾的錯誤, 而且在公訴人和審判庭面前既說無罪又說罪輕讓人覺得模棱兩可、混沌不清。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其次, 根據刑訴法和律師法規定, 無罪與罪輕辯護是一種選擇(單選)關係, 不是一種並列(多選)關係。 比如刑訴法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 提出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這裡用了“或者”一詞, 而不是“和”字, 如此重大的法律立法者都是字斟句酌的, 尤其是對被告人、律師的權利賦予更非隨意而為。 對此,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對此規定是一致的。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如何取捨要看證據, 有人說得很複雜, 一言蔽之就是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鏈任何一方面存在問題足以影響定罪時, 儘管無罪辯護艱難, 但也並非少見, 因此就應當堅定地努力進行無罪辯護。

相反當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對此司法解釋有明確的界定,

此時應當選擇罪輕辯護。

方案取捨決定後, 如何進行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就好辦了。 拿無罪辯護來說:可以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成立辯護, 可以作有犯罪行為但不是被告人實施的辯護, 還可以作被告人實施了行為但不構成罪辯護。 後者又可分為幾種情況, 具體以事實法律為准。

文丨周計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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