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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治通論」稅務行政賠償——稅務行政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

五、稅務行政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

(一)稅務行政賠償方式

1. 支付賠償金

這是稅務行政賠償的主要方式, 具有適用性強、簡便易行等優勢。

2. 返還財產

在原物仍然存在的情況下, 返還原物是對受害人最直接的救濟方式。 如原物有損壞, 還應以賠償金作為補充。 若財產是金錢的, 返還財產即為退回金錢。

3. 恢復原狀

理論上說, 恢復原狀是對權利人最充分的救濟方式。 但實際操作較為複雜, 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

4.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稅務機關對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 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 為受害人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二)稅務行政賠償標準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

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 應當支付醫療費, 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應當支付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 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其中,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 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 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 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造成財產損壞, 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 不能恢復原狀的, 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造成財產滅失的, 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 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 不能恢復原狀的, 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 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 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 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本文摘自楊志強主編的《稅收法治通論》第379頁至3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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