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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雜火鍋店底料加罌粟殼提香,彭州兩老闆雙雙領刑

為給火鍋提香, 韓某某與徐某某在火鍋底料裡違規添加罌粟殼。 近日, 彭州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並最終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徐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韓某某與徐某某合夥在彭州市的一條街上開牛雜火鍋店, 眼見生意沒有起色, 便想出製作火鍋底料時加罌粟殼以增加底料香味, 以此招攬更多顧客的主意。 二人在明知食用罌粟殼對人體有害的情況下, 在炒制火鍋底料的過程中仍然違規添加國家禁止的罌粟殼。

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 發現該店可能存在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犯罪情況, 便立即將案件移送到彭州市公安局。 彭州市公安局隨即前往火鍋店擋獲了韓某某與徐某某, 經偵查, 該火鍋店前後總共生產添加有罌粟殼的火鍋底料共計一百餘斤。 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確定, 該牛雜火鍋店內抽樣的火鍋料樣品中違法添加有罌粟堿、蒂巴因、可待因、嗎啡等有害物質。

彭州市檢察院將案件起訴到彭州法院後, 經過審理, 法院認為韓某某、徐某某明知罌粟殼對人體生命健康的危害而依然在生產過程中故意將其添加到食品中予以銷售, 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為共同犯罪, 作出判決:被告人韓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徐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彭法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王英占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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