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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兒童被陌生人帶走,法庭上她堅稱自己是在做好事

近日, 南寧“小黃車阿姨”帶走4歲男童案在西鄉塘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涉事婦女王某被檢察官指控拐騙兒童罪。

此前, 一條全城尋人的消息牽動著全南寧的心:2017年8月15日下午,

一名南寧4歲男孩在南寧交易市場附近被一名騎小黃車的陌生阿姨帶走。

隨後, 南寧網友們眾志成城地開啟搜索模式, 在朋友圈轉發尋人啟事。 直到8月15日深夜, 全城尋人8小時後, 該男孩才被涉事婦女王某主動送回。

據悉, 該王姓婦女是廣西崇左天等縣人, 今年40歲左右, 家裡有一名7、8歲的女兒, 目前住在魯班路附近。 事後, 王某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南寧市公安局西鄉塘分局刑事拘留。

庭審中, 王某堅稱自己是在做好事, 不知道會有這樣的後果。

網友質疑:為什麼當時不選擇報警?

王某稱, 當時自己手機卡打不出去電話, 且一直帶著孩子在火車站等媽媽。 王某甚至還表示, 覺得這個男孩可愛, 想帶他回去跟自己的女兒玩兩天再把他送回來。

王某已經把小男孩送回, 為什麼還會被指控拐騙兒童罪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帶著孩子坐地鐵回到自己家中, 將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帶離其監護人的管護範圍將近12小時, 不僅對孩子的父母和親人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而且給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帶來了恐慌和威脅, 具有社會危害性, 已構成犯罪既遂, 因此公訴機關依法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至於王某將小男孩送回親人身邊, 則屬於本罪的量刑情節。

我們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但也絕不能放過一個壞人!

警方調查:謊話連篇、暗中跟蹤

對於王某之前的“奇怪”說辭, 民警調查結果顯示:王某的手機當時是有話費的, 完全可以通話!當民警再次問王某為何不報警時, 王某沉默了。

經過調取上百個視頻監控, 民警們發現, 王某跟著男孩小張走了十幾米後, 觀察到他身旁沒有親屬, 才上前搭訕說帶他去找媽媽。

辯護律師認為無罪

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某只有小學文化,對於法律常識不是很瞭解,並且是出於好心在幫助孩子,在事情發生後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應該追究她的責任,應該做無罪的判決。

記者在庭審現場也觀察到,王某思路清晰但是對於法律條文和一些公文類的表述存在理解困難,應該是屬於文化水準低、法律意識十分淡薄的人群。

王某文化低、缺乏法律常識是否可以判無罪或者對減輕量刑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規定,本案被告王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已經完全具備最起碼的辨識能力,其辯稱文化水品低和缺乏法律常識並不影響本罪的定罪量刑。

檢察官建議判刑2-3年

公訴人在庭審中指出:首先,據王某朋友在公安機關的口供,他曾經勸說王某把小男孩送回,王某不聽勸告,繼續帶著小男孩回家和自己的女兒玩耍;王某的侄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全城發酵的事件後,打電話告知王某,王某也不予理睬,稱第二天再給對方父母送回去,存在主觀故意拐騙的行為。

另外,在小男孩無法說清楚自己父母位址和電話的情況下,王某在發現小男孩後到帶回自己出租屋的過程中,多次遇到員警也沒有向警方告知此事。

最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和監護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王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而由於其未對被害男童實施侵害,並且主動聯繫被害人家長、態度良好,建議量刑2-3年。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一個兒童的失蹤,就意味著一個家庭的破碎。對於侵害兒童權益,尤其是拐騙兒童的行為我們要嚴厲打擊。

倘若小孩不慎走失了該怎麼辦?

1.立即報警,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3、撥打電臺、電視臺或尋人公益平臺等求助熱線。

如果路上“撿到”小孩,也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而不是好心收留,要不然就可能一個不小心就是拐賣兒童了!

編輯:帶帶子

辯護律師認為無罪

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某只有小學文化,對於法律常識不是很瞭解,並且是出於好心在幫助孩子,在事情發生後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應該追究她的責任,應該做無罪的判決。

記者在庭審現場也觀察到,王某思路清晰但是對於法律條文和一些公文類的表述存在理解困難,應該是屬於文化水準低、法律意識十分淡薄的人群。

王某文化低、缺乏法律常識是否可以判無罪或者對減輕量刑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規定,本案被告王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已經完全具備最起碼的辨識能力,其辯稱文化水品低和缺乏法律常識並不影響本罪的定罪量刑。

檢察官建議判刑2-3年

公訴人在庭審中指出:首先,據王某朋友在公安機關的口供,他曾經勸說王某把小男孩送回,王某不聽勸告,繼續帶著小男孩回家和自己的女兒玩耍;王某的侄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全城發酵的事件後,打電話告知王某,王某也不予理睬,稱第二天再給對方父母送回去,存在主觀故意拐騙的行為。

另外,在小男孩無法說清楚自己父母位址和電話的情況下,王某在發現小男孩後到帶回自己出租屋的過程中,多次遇到員警也沒有向警方告知此事。

最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和監護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王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而由於其未對被害男童實施侵害,並且主動聯繫被害人家長、態度良好,建議量刑2-3年。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一個兒童的失蹤,就意味著一個家庭的破碎。對於侵害兒童權益,尤其是拐騙兒童的行為我們要嚴厲打擊。

倘若小孩不慎走失了該怎麼辦?

1.立即報警,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3、撥打電臺、電視臺或尋人公益平臺等求助熱線。

如果路上“撿到”小孩,也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而不是好心收留,要不然就可能一個不小心就是拐賣兒童了!

編輯:帶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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