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6月, 被告人劉某來到蓮花縣某酒店對服務員謊稱有30個人吃飯, 需要訂包廂, 還要3條軟中華香煙, 於是服務員拿了3條軟中華香煙, 放在所訂包廂餐桌上, 後被告人劉某又到酒店前臺要了3包軟中華香煙。 之後, 被告人劉某趁酒店服務員不備, 攜帶著香煙偷偷溜走。 經鑒定, 上述涉案香煙價值2000餘元。
【分歧】
本案對於被告人劉某行為的定性, 審理中產生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如下:首先, 就詐騙來講, 其犯罪構成要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 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在此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財物, 使得行為人取得財物, 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本案中, 被告人劉某雖然虛構了在酒店吃飯的事實, 使得酒店服務員誤以為劉某會在酒店吃飯, 從而開好包廂並按照被告人劉某的要求提供香煙, 但酒店將香煙置於包廂的行為, 本質上是一種商品交易或者說是提供服務的行為,
綜上, 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