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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是詐騙還是盜竊?

【案情】

2017年6月, 被告人劉某來到蓮花縣某酒店對服務員謊稱有30個人吃飯, 需要訂包廂, 還要3條軟中華香煙, 於是服務員拿了3條軟中華香煙, 放在所訂包廂餐桌上, 後被告人劉某又到酒店前臺要了3包軟中華香煙。 之後, 被告人劉某趁酒店服務員不備, 攜帶著香煙偷偷溜走。 經鑒定, 上述涉案香煙價值2000餘元。

【分歧】

本案對於被告人劉某行為的定性, 審理中產生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虛構在酒店用餐的事實騙取香煙, 屬於詐騙行為, 但涉案財物的金額並未達到詐騙罪的構罪標準, 故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 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如下:首先, 就詐騙來講, 其犯罪構成要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 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在此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財物, 使得行為人取得財物, 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本案中, 被告人劉某雖然虛構了在酒店吃飯的事實, 使得酒店服務員誤以為劉某會在酒店吃飯, 從而開好包廂並按照被告人劉某的要求提供香煙, 但酒店將香煙置於包廂的行為, 本質上是一種商品交易或者說是提供服務的行為,

被告人劉某如果進行了消費, 就要按照酒店對該商品的標價支付相應的金錢, 否則, 雙方之間將會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 服務員將香煙置於包廂的行為, 並未使酒店失去對商品的控制, 酒店也未因此遭受損失, 故本案的被告人劉某虛構吃飯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 就盜竊來講, 要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通過秘密的手段, 佔有他人財物, 其核心在於“秘密”二字。 本案中, 服務員將香煙置於包廂, 酒店還未失去對香煙的控制, 被告人劉某尚不能對香煙予以非法佔有, 被告人“趁酒店服務員不備, 攜帶著香煙偷偷溜走”的行為, 是採取秘密的手段非法佔有香煙,
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 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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