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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規定:婚姻出現這3種情況下離婚,法院也不會判!

第1種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院對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受理。 其他必須離婚的情況除外。

大家都知道, 剛完成分娩的女性是需要照顧的。 所以法律出於對女性的照顧, 法律明文規定了這一條。 以起到保障母親及剛出生幼兒的權益。

第2種 不具備法定離婚理由, 也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可以負責任的說“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唯一標準。 法院經過審理, 法官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婚姻仍舊可以挽救, 這也是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最基本理由。

在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屬於尚未破裂的審理過程中, 法官會查明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因素。 所以說, 如果沒有證據能充分證明你們的感情已經破裂, 那麼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將進入調解程式。

第3種 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充分。

這也是實際司法過程中法院判決不准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 很多當事人, 甚至代理律師在起草起訴書時, 三言兩語, 言簡意賅的表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 但是沒有或者無法相關提供證據證實,

也沒有充分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既然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最重要的標準。 如果在起訴書中沒有對這一點進行說明, 那麼這樣的離婚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此之外, 如果夫妻感情雖已破裂, 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的, 法院也不會判離婚的。

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 就是軍人。 一般來說, 作為軍人的配偶, 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 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現實中, 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 較難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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