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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軌報警:我強☆禁☆姦了懷孕的老婆……警方將其拘留6日罰200元

據錢江晚報, 近日杭州一男子報警稱強姦了一名女子, 民警調查後發現, 被強姦女子竟是他的妻子。 原來, 這位妻子發現老公跟女網友聊天很曖昧, 有出軌的跡象, 雙方鬧了一晚上。 第二天去民政局離婚, 路上又出了車禍......丈夫希望以"強姦罪"處理他, 以求妻子原諒。 最終民警將其行政拘留6日罰200元。

該男子報警稱“強姦了懷孕的老婆”為何被拘留?

該男子被行政處罰的原因是謊報案情。

110報警遇到騷擾電話、謊報警情的情況經常發生, 嚴重干擾了正常接警工作, 此前每天學點法律知識也和大家分析過幾起案例, 警方也多次發出提醒市, 騷擾110、謊報警情危害多, 並且一旦發現, 報警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處罰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謊報案情, 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罰二百元以上及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男子報警稱“強姦了懷孕的老婆”為何被拘留?

再回到今天這起案件涉及的另一個法律問題“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妻子的犯罪主體”, 換句話說, 丈夫違背妻子意志, (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 能否構成強姦罪?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瞭解到, 2013年1月全國婦聯曾公佈報告稱, 中國1/4女性曾遭家暴, 現實生活中存在"婚內強姦"。 而在我國“婚內強姦”更是一個敏感的話題, 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

所謂婚內強姦, 通常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與性自由,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而刑法第236條對強姦罪的規定是,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 以強姦論, 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 有五種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從法條規定來看, 並沒有排除丈夫成為強姦妻子的犯罪主體, 但是對於“婚內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 法理上卻一直存在著爭議。

一般認為, 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 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在此前《婚姻法》修改過程中, “包二奶”、離婚過錯賠償、家庭暴力、夫妻財產制等問題均在條文中給出了說法, 後來也專門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對家暴行為予以法律規制,

但同樣為婚內強姦問題沒有法律條文明確涉及。

那麼, “婚內強姦”從法律上來說屬不屬於犯罪?

有法律人士總結, 現今我國法院對待婚內強姦的刑事責任問題采部分肯定立場, 具體處理上原則如下:

1、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且未進入離婚訴訟階段的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

2、已進入離婚訴訟階段(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的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

3、對犯強姦罪的丈夫判處較一般強姦案件更輕的刑罰(比如緩刑)。

也就是說, 婚內強姦原則上無罪, 個別情況下有罪。 有罪的情況也有相關法院判例總結:“非正常婚姻中, 丈夫強姦妻子可構成強姦罪。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關係中, 採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

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構成強姦罪。 ”

而司法裁判有認可案例的情況下, 目前學界對婚內強姦多不認可, 不認可的理由如下:

張明楷教授則認為, 目前絕不承認, 不過當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後, 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必然成立強姦罪。

陳興良教授認為只有在婚姻處於非正常期間才可能構成, 但是應當對“非正常期間”作擴大理解, 不僅指婚姻已經進入離婚訴訟期間, 而且應包括已經簽訂分居協定或者實際分居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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