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要徵收環保稅之後!
國家又要搞環保大動作了!
兩周之後
也就是2018年1月1日起
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近日, 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提出, 從2018年1月1日起, 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這一方案的出臺, 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吉林、山東、重慶等7省(市)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 將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有力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環境權益。
那麼
賠償範圍是什麼?
誰來賠償?
怎麼賠呢?
跟湖北新聞(ID:hbxwwx)一起瞭解詳情。
明確制度完善時間表
明年起全國試行, 2020年初步構建
通過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 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 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到2020年, 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
長期以來, 在環保領域, “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一直存在。 損害生態環境就要付出代價, 這是此次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首要目的。
根據這份《方案》規定的原則, 其中之一就是“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
《方案》稱, 這是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 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 實施貨幣賠償, 用於替代修復。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 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 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 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 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 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 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賠償範圍包括什麼?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各地區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範圍的建議。
鼓勵各地區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誰具有賠償義務?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各地區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範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誰來負責賠償工作?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政府管轄;其他工作範圍劃分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省級、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
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要求保障公眾知情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尚屬於全國“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改革試行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後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方案》還對相關部門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例如,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
《方案》要求,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資訊,保障公眾知情權。
違反法律法規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應賠盡賠!
損害生態環境就要付出代價!
湖北新聞官方出品 | 原創精品 | 轉載請注明出處
洽談合作事宜 | 請聯繫線上客服
本文編輯:李悅
@湖北新聞
賠償範圍包括什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各地區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範圍的建議。
鼓勵各地區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誰具有賠償義務?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各地區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範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誰來負責賠償工作?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政府管轄;其他工作範圍劃分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省級、市地級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省級、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
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要求保障公眾知情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尚屬於全國“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改革試行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後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方案》還對相關部門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例如,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
《方案》要求,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資訊,保障公眾知情權。
違反法律法規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應賠盡賠!
損害生態環境就要付出代價!
湖北新聞官方出品 | 原創精品 | 轉載請注明出處
洽談合作事宜 | 請聯繫線上客服
本文編輯:李悅
@湖北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