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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的征地套路,千萬別被騙了!

國家對土地的徵用有嚴格的規定, 超過一定數量的征地, 要經國務院批准。 但是很多地方、很多企業為了逃避監管, 就開始利用“以租代征”的形式來進行非農業建設, 大搞開發區、園區。 明知上報征地不被批准, 於是挖空心思想出一個向農民租地的辦法來代替征地。

這樣就會造成一些土地被“以租代征”, 使得不少房產成了違章建築。 這些問題的存在由來已久, 危害甚大, 一方面造成國家稅費流失, 擾亂建設用地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也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 那麼“以租代征”都有哪些方式?當農民朋友們的土地被“以租代征”後又該如何維權呢?請看以下內容。

何為“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所謂“以租代征”, 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在規劃計畫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 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以租代征”有哪些常見方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定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仲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相關案例

在萬典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當中, 多有“以租代征”違法占地的案例。 之前就有兩位來自河北省邢臺市的農民, 帶著厚厚的案卷, 來我所尋求法律幫助。 經瞭解, 2012年村委會以經濟開發為由, 將兩位農民所在村的集體耕地, 以協定的方式予以收回。 村委會與土地承包人簽訂收回耕地協定, 協定約定承包人自願交回土地, 每年每畝地給一定金額的補償。 村委會將收回集體耕地, 並將收回的集體土地用於專案建設, 後兩年農民還能得到部分補償, 後期因專案建設資金不足, 停止了專案建設, 但集體土地一直被違法佔用, 農民得不到補助, 也沒有辦法耕種。

因該案件沒有深入調查取證, 部分事實未查證,

就兩位農民提供的材料看, 明顯是“以租代征”方式違法占地, 因以租代征涉及主體較多, 利益驅使矛盾不可避免的增加, 最終損害農村集體利益, 同時給損害國家利益, 擾亂地方社會秩序。

“以租代征”觸犯的法律法規

1、首先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規定。

第四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 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罰款。

當土地被“以租代征”該如何維權?

1.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 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制止、查處, 舉報電話:12336;

2.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退還租用土地。

“以租代征”是農村較為常見的違法占地行為, 嚴重侵害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致使耕地、農田受損, 尤其是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是最常見的。 大家不要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而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情, 只有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准後或鄉鎮公共設施建設才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其他形式的佔有均屬違法。 土地作為最為寶貴的財富, 任何形式的使用都應當嚴格遵照法律的規定, 希望每個人都能愛惜自己腳下的這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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