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灘污水,
竟然價值四千?!
發佈時間:2017-12-18 09:36:39
2016年8月1日6到7時左右,
閆某在自家店門口馬路上清洗躺椅,
清洗後未將地面殘留污水清理掉,
鄒某系閆某鄰居,
其認為該污水流到了自家門口,
故用掃把將污水連同其家門口的部分垃圾掃至閆某門口,
閆某遂用掃把將污水及垃圾(包括自家門口和鄒某門口的垃圾)掃至鄒某門口,
來回數次後,
雙方產生口角並用掃把互相擊打對方,
後雙方被旁觀人員拉開,
雙方均有輕微受傷。
關於事發原因及誰先動手,
鄒某提供了當時的監控視頻資料。
從該視頻資料中顯示2016年8月1日早上6:33:23,
閆某在所經營的便利店門口清洗躺椅,
洗完後其將躺椅搬回店門口,
對馬路上殘留的水跡未清理。
6:37:47鄒某從畫面外進入,
走到便利店隔壁日用百貨店,
鄒某用掃把將門口的紙片等垃圾掃至便利店門口,
閆某看到後就用掃把將鄒某掃過來的垃圾連同自己門口的垃圾一起掃至日用百貨店門口,
鄒某又掃回去,
閆某又掃回來,
在掃來掃去的過程中,
雙方產生口角。
6:38:43畫面中閆某的掃把碰到了鄒某的身體,
鄒某用掃把回擊閆某,
雙方均用掃把向對方進行攻擊,
6:38:56兩人被鄰居及路人拉開。
【審判結果】
一、閆某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鄒某各項損失共計4172元。
二、駁回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
鄒某稱因閆某清洗躺椅後未清理污水導致污水流至其店門口,
其才將水掃到閆某店門口的。
但根據視頻資料可以看出閆某清洗躺椅的地點為馬路中間,
離便利店及新區梅村日用百貨店門口有較長的距離,
亦未看到有污水流至新區梅村日用百貨店門口,
系鄒某首先將門口的紙片等垃圾掃至便利店門口,
閆某亦不甘示弱,
用掃把將垃圾掃回新區梅村日用百貨店門口,
雙方掃地過程中,
互相用掃把進行攻擊。
雙方系鄰居關係,
若能本著互幫互助、互相體諒的原則,
發生問題時多溝通,
多體諒,
這樣的傷害原本不會發生。
而鄒某、閆某遇到問題時並沒有理智的溝通解決,
而是用互相推搡相互攻擊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雙方對於事件的發生均有過錯。
故法院酌定,
鄒某、閆某負同等責任,
閆某對鄒某因這次事故遭受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關於鄒某的損失,
醫療費部分,
鄒某支付的醫療費中用於治療受傷的費用為1056.37元,
用於治療應激障礙(神經症樣綜合征)的費用為1024.92元,
因經鑒定,
鄒某的應激障礙病症與本次受傷之間僅存在間接關聯性,
故法院酌定鄒某治療應激障礙所花費的醫療費中的30%即307.48元與本案有關聯性,
故法院確認鄒某的醫療費損失為1363.85元;關於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
因鑒定部門系結合鄒某的損傷及臨床治療經過,
參照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法醫精神鑒定意見作出的鑒定結論,
無法明確分清因治療應激障礙(神經症樣綜合征)所需要的誤工、護理、營養期,
法院對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報告中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均予以確認。
鄒某主張的營養費300元、護理費900元,
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誤工費,
鄒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情況,
但可以證明其從事的系零售業,
故法院按江蘇省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7831元計算鄒某主張的38天的誤工費為4980元;關於交通費,
鄒某未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交通費為200元;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考慮到受傷的事實與應激障礙(神經症樣綜合征)存在間接關聯性,
故法院酌定鄒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元。
綜上,
鄒某的損失為醫療費1363.85元、營養費300元、誤工費4980元、護理費9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元,
合計8043.85元。
閆某應承擔醫療費1363.85元、營養費300元、誤工費4980元、護理費900元、交通費200元,
合計7743.85元中的50%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元,共計4172元。
主審法官:王莉娜(無錫新吳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合計7743.85元中的50%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元,共計4172元。
主審法官:王莉娜(無錫新吳法院民一庭副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