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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女子跟男友吵架,燒車洩憤被判一年六個月

南方+訊 記者魏英 通訊員毛麗婷報導:情侶吵架本是件平常的事, 可居住在佛山三水的一對情侶卻因吵架引發了一起放火案, 差點威脅他人生命安全及造成經濟損失。

今年10月, 三水法院審理了一起放火案, 判處被告人小莉(化名)犯放火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小莉後向佛山中院上訴。 近日, 佛山中院作出二審判決, 維持原判。

5月31日淩晨時分, 被告人小莉在與朋友喝酒後打電話給男友阿偉(化名), 讓他過來接其回家。 兩人在電話裡發生爭吵。 小莉一氣之下, 起了放火燒男友汽車的念想。 滿腔怒火的小莉來到男友家樓下,

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阿偉汽車尾部車牌以洩憤, 隨後徑直離開。

火苗逐漸蔓延到汽車尾部, 現場市民發現火情後迅速報警, 隨後四輛消防車和二十名指戰員趕赴現場, 將火撲滅。 經勘測, 事發現場附近還停放有十幾輛汽車, 而所在位置三面都被建築物包圍, 若阿偉的車不慎發生爆炸, 造成的危害將難以想像。

經鑒定, 阿偉的汽車修復費用為6600餘元。 事後, 被告人小莉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 其家屬代為賠償阿偉1.5萬元, 並得到阿偉的原諒。

經三水法院一審審理, 被告人小莉在公共場所故意放火,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鑒於小莉有自首情節且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原諒,

依法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判處小莉犯放火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後小莉認為量刑過重, 不服判決上訴。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二審判決, 認為原判根據案件事實、上訴人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小莉有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 對小莉予以量刑並無不當, 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三水法院法官喬穎表示, 被告人小莉為泄私憤, 在公共場所故意放火,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構成特徵, 因此以放火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儘管本案起因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私人感情糾紛, 但是被害人的汽車停放於相對封閉的住宅區內, 周邊即為居民住宅且停放有數輛汽車, 且被告人點燃被害人的汽車後即刻離開案發現場,

其縱火行為已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被告人的量刑幅度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鑒於被告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有自首情節;同時, 其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考慮到本案系因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感情糾紛而起, 故法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小莉減輕處罰, 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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