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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這樣的補償協議你也敢簽!

在簽訂協定過程中, 拆遷人往往會利用自身資源優勢以及被拆遷人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 讓被拆遷人在極不合理的協議上簽字。 為避免日後受到損失, 一定要逐條審核條款, 必要時可以向律師諮詢。 為了減少被拆遷人落入補償協議的陷阱, 今天聖運律師就為大家進行簡單講解!

一、協議簽訂主體不合法!

【要點】: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補償協議的簽訂, 應當依法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 也就是說, 作為被徵收人的我們, 簽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對方是否為房屋徵收部門。 如果一時不慎, 與拆遷辦、拆遷實施單位或是街道辦事處等機構簽訂協定, 那麼便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以後的維權便會存在很大的風險。

二、補償協定的內容缺少!

【要點】:拆遷補償協定的主要內容有主要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期限和違約責任等方面,

一定要仔細審閱必要條款是否明確完整。

補償協議中的條款究竟應該有什麼呢?聖運律師接下來為大家一一羅列。

1、 被徵收房屋的具體位置、房屋性質、建築面積等對被徵收房屋基本屬性的記載內容。

2、 補償安置的方式。

3、 貨幣補償的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4、 搬遷期限。

5、 違約責任。

三、補償數額不合法

【要點】:與周邊市場價格對比, 做到拆一還一, 貨幣補償做到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具體應該獲得多少補償, 被拆遷人應當有一個心理預期, 這個預期並非是我們臆想出來的, 而是可以通過相關技巧估算出來的。 首先, 我們可以與周圍市場價格進行對比,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其次, 要看補償後是否降低現有的生活水準, 在以往政府檔中也都明確提出, 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 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 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

第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四、拆遷方當場不簽字, 不給留備份

【要點】:雙方未當場簽字, 拆遷方帶回協議可能會進行改動。

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就補償達成一致意見後, 雙方就會組織簽訂補償協定。 拆遷人經常以需要將被拆遷人簽好字的合同帶回蓋章為由, 承諾會在簽字蓋章後將完整的協議交給被拆遷人, 待協議交回被拆遷人手上時, 這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條款可能跟自己當初簽訂的有所出入, 補償標準條款已經被拆遷人修改。 因此, 聖運律師提示大家, 一定儘量要求雙方都現場簽字, 並做好拍照錄音等相關的證據保存工作。

最後, 聖運律師再次提醒大家, 拆遷補償協議類似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合同, 因此在簽字之前一定要分外謹慎,

若輕易簽字, 除非有法定的撤銷理由, 維權不利的局面將很難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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