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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案|柏鄉“11·28”案偵破,警方鎖定51歲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

案情介紹:

昨日, 記者從柏鄉縣公安局瞭解到, 11月27日深夜, 在趙辛線柏鄉與隆堯交界處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在現場僅獲取一塊大眾車標的情況下,

柏鄉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成功破案。

11月28日上午, 柏鄉交警事故科接到村民報警後, 立刻趕赴現場勘查, 案發地路邊溝內有一輛摩托車及一名中年男子。 經醫生診斷, 確認該男子已死亡。

摩托車沒有牌照, 死者身上也沒有任何證明身份的證件。 民警初步斷定, 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於是, 辦案民警立即向該縣公安局彙報, 並專門成立“11·28”偵破小組。 經辦案民警再次對事故現場仔細勘查, 初步斷定現場遺留的大眾車標為肇事車輛所有, 但具體車型以及死者身份, 都未能得知。

辦案民警雙管齊下, 這邊調取監控發現, 案發前後確定40輛大眾轎車為嫌疑車輛。 經過一系列對比, 民警認為一輛大眾車距現場和案發時間比較接近,

便立即與車主聯繫要求進行痕跡比對。

但電話中該車主含糊其辭, 前後說法不一。

民警便立即趕到東汪村嫌疑車輛車主家中比對, 並當場確認該轎車便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 那邊走訪發現, 47歲的張某某從11月27日下午出去辦事就沒回家, 全家人正四處查找。

經其家屬到太平間辨認, 死者身份屬實, 摩托車確屬受害者所有。

於是, 辦案民警又找到車主家中做工作, 勸其主動投案。 12月2日上午, 交通肇事人連某某(男、51歲)投案自首, 並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 犯罪嫌疑人連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此案正在審理中。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物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為“逃逸” ?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 “ 逃逸 ” 一詞的解釋是 “ 逃跑 ” 的意思, 但是否所有 “ 逃跑 ” 都是 “ 逃逸 ” 呢 ? 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當前交通肇事後出現了幾種特殊的 “ 逃跑 ” 情況:第一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為搶救傷者沒有保護事故現場而離開現場的。 第二種是肇事者在將受傷者送到醫院救治後私自離開搶救現場的。 第三種是肇事者自己受傷後先到醫院治療, 後才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的。

第四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 因被打傷或怕被毆打而離開事故現場的。 第五種是肇事者發生事故後, 沒有保護現場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門報案的。

交通事故逃逸Vs交通肇事罪?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又逃逸的, 也定交通肇事罪, 有逃逸情節要適用升格的刑罰, 就是說比不逃逸的刑罰要加重;

如果沒有造成人員重傷以上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即達不到構成犯罪的要件要求的, 交通事故後逃逸由的公安機關進行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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