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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億元天價回購賠償案中案 解碼中國工程機械廠商糾紛第一案

距離本案一審起訴2013年12月, 長春佳音商貿有限公司等了整整4年, 但總算是“守得雲開見月明”。 50億元天價回購賠償花落誰家 解碼中國工程機械廠商糾紛第一案 楊仕省/編校 任立華/撰稿2017年12月11日, 備受中國工程機械行業矚目的, 由最高院審理的現代重工廠商糾紛案件以代理商扳下一城落下帷幕!

該案件之所以備受行業矚目, 不僅僅是涉案金額巨大、最高院審理, 更重要的是因為它是一次作為主機廠商現代重工旗下現代(江蘇)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簡稱現代江蘇)對吉林省佳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簡稱吉林佳音)、長春佳音商貿有限公司(簡稱長春佳音)等代理商的發起的大規模,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系列訴訟。 現代重工針對代理商開始的回購訴訟活動, 引起了全國五十多家代理商的抵制, 他們將集體面臨現代重工達50億元以上的天價“回購”賠償和利息賠償。 因此, 現代重工中國區代理商走到了一起, 通過組建聯盟應對現代重工的訴訟活動。

現代重工大面積起訴代理商的時間恰逢中國工程機械行業迎來了行業寒冬期, 原本希望通過抱團取暖與主機廠共同度過寒冬期的代理商被推到了被告席。 這種畫風突變, 讓本就人人自危的代理商群體們感覺寒意凜然。 所以, 這場廠商糾紛, 尤其是被現代重工第一個推向被告的吉林佳音、長春佳音就備受行業關注。

一、案情回顧工程機械行業從2011年後出現了連續性斷崖式的下滑, 承租人出現大面積逾期。

現代江蘇將和現代融資在未得到吉林佳音核實和確認的情況下, 由現代融資向現代江蘇出具了租賃物件所有權及債權轉移證明, 涉及回購金額73660310.45元。 2013年12月26日, 現代江蘇據此起訴吉林佳音、長春佳音、何某, 要求支付回購款及利息等共計87325805.92元。 案件審理中, 吉林佳音、長春佳音、何某對於回購否發生;現代江蘇主張長春佳音、何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融資租賃合作協定的從屬協定之補充協定》、公函以及擔保合同都提出了異議。

吉林佳音指出:現代江蘇所述的回購系單方訴說, 其財務支付保證金憑證只能說明打過保證金,

與本案無關聯性;長春佳音指出補充協議只適用于現代融資和吉林佳音之間, 現代江蘇無權以該協議要求長春佳音承擔擔保責任;對於公函和擔保合同, 長春佳音和何音均提出了鑒定申請。 但是, 一審法院對吉林佳音、長春佳音、何某的抗辯意見均未採納, 全額支持了現代江蘇的訴請。 2015年8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結果。

吉林佳音、長春佳音、何某無奈之下, 走上了申請再審依法維權之路。

在具體申訴環節, 長春佳音率先邁出了第一步。 2016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最高法民申284號民事裁定書, 以長春佳音商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

即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 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17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再審了此案, 庭審在最高院網站進行了直播, 即時點擊量過萬, 新浪網、雅虎網、人民網、法制與社會網、今日工程機械等各大知名媒體和主流行業媒體紛紛進行了報導。

庭上, 筆者和姜萬國律師、褚中喜律師作為長春佳音、吉林佳音、何某的代理律師和現代江蘇的代理律師圍繞回購是否成立、長春佳音是否擔責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的辯論。

201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判決, 支持了長春佳音的再審申請,
依法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商終字第00215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支持長春佳音不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作為與吉林佳音、長春佳音同屬於現代重工代理商的瀋陽恒久業建設機械有限公司、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也捷報頻傳, 北京豐台區人民法院以現代融資和同屬現代重工的北京現代京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簡稱現代京城)的回購未經代理商確認而駁回;現代京城的訴請因混同訴訟而被駁回;現代江蘇在起訴吉峰農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上, 也因為現有證據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現代江蘇已向現代融資公司履行回購及連帶擔保責任, 被駁回訴請。

同時, 在現代江蘇以其回購了現代融資的融資租賃債權大面積起訴代理商, 遭到代理商組建聯盟合力抵制時。

現代江蘇後院起火,2015年8月21日,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聯營企業現代江蘇相關事項的公告,認為2014年12月,原告現代公司未經董事會審議及批准,向關聯企業現代融資公司“回購”了364654422.25元的融資租賃債權,而原告現代公司與現代融資公司履行中的融資租賃協議也並未獲得原告現代公司董事會的決議批准(原告現代公司認為,上述債權“回購”是根據2011年12月26日的董事會關於和現代融資公司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協定內容執行的,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因其派出的兩名董事拒絕在上述議案的決議上簽字,故該議案未形成決議。)。該“回購”超出了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授權,且該項債權“回購”並未實際取得對債權處置的所有權。

無獨有偶。

現代重工代理商內蒙古元勁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元勁公司)在應訴現代京城追償權案件中,筆者作為元勁公司的代理律師,在原告的證據原件中發現了一份關鍵性公函:2015年12月30日,現代京城給現代融資發函稱:考慮到發票稅金問題,我司請貴司暫不轉移回購用戶的所有權及債權。而就在這份公函的前一天,即2015年12月29日,現代融資向現代京城出具證明稱,現代京城已經是涉案設備的所有權人和債權人了。現代融資正是依據該證明向元勁公司提出了追償權之訴。這樣前後顛倒的說辭,更加印證了常林股份公告以及代理商們對回購債權是否轉讓的質疑!而發票稅金問題,又是什麼問題呢?這個謎底,也許只有關聯公司現代重工旗下的現代江蘇、現代融資以及現代京城才能說得清。

二、案件評析

該案之所以被評為“中國工程機械廠商糾紛第一案”,有它的必然性。

一來,該案件恰逢工程機械行業進入低谷期,在廠商關係備受考驗的情況下,現代重工品牌採取大面積起訴代理商的方式來自保備受拷問;二來,回購擔保這樣一個在行業內被廠家和融資公司視為代理商緊箍咒的條款在本案中得到了放大,是否合法公允在一次次的開庭中被反復審視;三來,現代重工中國區代理商聯盟也是工程機械代理商首次抱團取暖、權利覺醒的首次嘗試。為廠商糾紛中後續成立的傑西博上海、江蘇沃得重工等代理商聯盟提供了維權範本。

在法律層面,該案也有很多令人反思的地方。

1、合同的相對性不能被任意突破。

在本案中,有一份成也蕭何敗蕭何的關鍵性證據,即《融資租賃合作協定的從屬協定之補充協定》。最高院之所以提審並改判,就是因為對該份補充協議做出了與一二審法院截然不同的認定。

補充協議的簽約主體是甲方現代融資、乙方長春佳音、丙方吉林佳音,關鍵條款是第4條,“乙方對丙方履行新從屬協議及承繼並履行乙方在原從屬協定項下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回購義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丙方未能履行新從屬協定或原從屬協定項下的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支付相應款項或履行相應義務。”

通過上述條款可知,簽約主體中沒有現代江蘇;且條款中明確長春佳音是對吉林佳音在履行從屬協議下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吉林佳音對現代融資的回購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

本案事實是,現代江蘇和吉林佳音同時為現代融資提供了回購擔保,由於現代江蘇已經陳述其承擔了回購擔保責任,所以現代融資不可能再次要求吉林佳音承擔回購責任。

基於此,吉林佳音無義務再向現代融資承擔回購責任,為吉林佳音的回購擔保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長春佳音也就無義務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本案一審法院卻因為現代江蘇在《融資租賃合作協定的從屬協議》的當事人,因此推定現代江蘇是補充協議的當事人,並以現代江蘇依據《經銷協議》約定了向吉林佳音的追償條款,所以現代江蘇承擔完回購責任,在向吉林佳音主張權利的同時,再要求長春佳音承擔擔保責任,不增加其擔保範圍。如此推定,不僅突破了合同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更有悖當事人的意思合致原則。但是,很遺憾二審法院卻並未糾正,直到最高院依法認定“長春佳音公司所擔保的現代融資有限公司的主債權包括要求吉林佳音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由於現代機械公司主張其已經向現代融資公司履行了回購義務,則長春佳音所擔保的相應主債權已經印清償而滅失,其相應的擔保義務隨之滅失。…原審判決長春佳音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錯誤,應予糾正。”

二、回購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止損,而非轉嫁風險。

這是商業合作倫理所必須,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責任承擔要適度,不能無限放大。實際上,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涉案的一份公函時就表現出了的審慎性和適度性,在本院認為部分,法院對公函的認定是這麼表述的,該函抬頭雖為“現代江蘇”,落款為“長春佳音”,但其內容表述含糊不清,不能明確指向長春佳音應當對本案回購款承擔擔保責任。上述法院認為部分足以印證了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必須要立足於確定性的事實,不能隨意擴大。

實際上,回購條款這一被製造商和融資租賃公司視為風險管控的萬金油,已經在實踐中備受詬病。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在《2014-2015年融資租賃案件審判白皮書》描述的“……特別是廠商租賃,多表現為當事人簽訂有《回購合同》,出租人在起訴時往往要求回購人(通常為製造商或經銷商)承擔回購義務。但由於回購關係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各方當事人法律關係錯綜複雜,致使相關案件的審理爭議頗大。

實踐中,絕大多數上訴案件均系由回購義務人提起,占比達到74.14%。”恰恰說明回購擔保條款在實踐中飽受爭議,存在諸多問題。

《合同法》第五條公平原則的法條釋義是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但是廠家和融資公司通過回購條款免除應當承擔的承租人逾期風險,把所有的合同風險轉移給代理商,這種做法明顯違反基本的商業倫理和商事規則。

對此,《融資租賃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一書中專家點評上海二中院的相關判例時提出同樣的觀點,即“作為專業的商事主體,必須有基本的風險意識和判斷能力,在經營活動中遭遇風險也是商業活動的基本內容。為此,最大程度防範和降低風險都可接受。但是,此種風險規避行為應當有限度,不能將全部風險都轉移給其他合同當事人,而自己無需承擔任何風險”。

三、案件啟示

1、一個代理商在面對製造商時,實際上是弱小的,但代理商們站到一起,則好比鬆開的手指握成了一個拳頭,力量對比就不會懸殊。

這次佳音案件的勝利,離不開現代重工中國區代理商聯盟的作用。筆者作為聯盟首席法律顧問有深刻的體會,在尋求專家論證報告時,在有關部門奔相走告時,在案件出現挫折大家加油鼓勁時,唯有聯盟讓大家走到了一起,團結向前,迎來了佳音案件、瀋陽恒久業案件、大中方案件等一個個勝利。實際上,這也是行業弱勢群體尋求和處於優勢地位公平對話的有效途徑。消協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嗎?

2、廠商糾紛說到底還是利益分配和損失分擔的問題。在風險共擔這一大前提下,選擇對話協商,而非對簿公堂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廠商失和,失去的看上去是廠家的貨款損失或代墊款損失,但代理商何嘗也不在失去呢?前提投資、人員網點、品牌積累不也是代理商的心頭肉啊。最關鍵的是,一旦廠商失和,誰去專心致志的清欠呢?誰又去維繫製造商在當地的客戶關係和品牌行銷呢?更令人尷尬的,在融資欠款中,一方面是廠家和融資公司要求代理商回購;一方面是代理商面對承租人無權追索。筆者高度認同某品牌製造商的概念,即代理商最重要的資產就是終端使用者的債權。因為代理商只有清欠回來款項才能償還製造商和融資公司的款項。但問題在於,廠商失和後,一邊倒的讓代理商清償全部欠款,而其中融資回購款的債權人又是融資公司或製造商。在沒有讓代理商取得追索權的前提下,融資公司或製造商卻讓其歸還這些欠款。代理商又如何做到呢?

3、回購機制也要與時俱進,進行必要的改良。

工程機械行業的週期性變化很明顯,但絕不是重複以往的發展,整個行業主體都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客戶群體在變、代理商的掌舵人也在變(很多代理商都面臨傳承問題)、行業商業模式也面臨新的挑戰(京東與三一打造工業電商新生態),難道我們必須守住回購擔保這個條款不鬆手嗎?

筆者認為,回購只是一個藥引子,如同行業內的無限連帶擔保機制,核心在於基於對代理商的不信任,擔心一旦發生客戶逾期,代理商出現逃廢債。筆者不是說這個機制沒有合理性,只是說我們要分析它存在的價值是什麼,其實回購和無限連帶擔保的關鍵在於:1、提供增信;2、提供擔保;3、給代理商壓力,讓其用心經營。但是,這樣的機制過於消極,因為即使是在西方文化中占統治地位的“性惡論”,尚且還允許“個人破產”,給經營失敗的個人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而在業內,由於回購和無限連帶擔保的存在,讓多少代理商夜不能寐,甚至傾家蕩產無法翻身。

因此,既然這個機制促使代理商當好家,經營好所在區域的代理權。為什麼不能用一個更加積極、透明和可協商的方式來約束彼此呢?因此,筆者宣導在廠商簽訂合作協定時,就對彼此擔心的條款進行充分的溝通,通過保證金或實務+杠杆(限定倍數)+資金監管+分階段兌現利潤+呆壞賬一體化分擔的機制,來逐步替代目前的回購和無限連帶擔保機制。

廠商關係再複雜,也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的關係。筆者作為行業律師,真心希望行業相關主體少些內耗,不要忘記了關係也是生產力,在生產力上花點心思,多些蜜月期,風雨與共攜手前行,何樂而不為呢!

遭到代理商組建聯盟合力抵制時。

現代江蘇後院起火,2015年8月21日,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聯營企業現代江蘇相關事項的公告,認為2014年12月,原告現代公司未經董事會審議及批准,向關聯企業現代融資公司“回購”了364654422.25元的融資租賃債權,而原告現代公司與現代融資公司履行中的融資租賃協議也並未獲得原告現代公司董事會的決議批准(原告現代公司認為,上述債權“回購”是根據2011年12月26日的董事會關於和現代融資公司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協定內容執行的,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因其派出的兩名董事拒絕在上述議案的決議上簽字,故該議案未形成決議。)。該“回購”超出了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授權,且該項債權“回購”並未實際取得對債權處置的所有權。

無獨有偶。

現代重工代理商內蒙古元勁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元勁公司)在應訴現代京城追償權案件中,筆者作為元勁公司的代理律師,在原告的證據原件中發現了一份關鍵性公函:2015年12月30日,現代京城給現代融資發函稱:考慮到發票稅金問題,我司請貴司暫不轉移回購用戶的所有權及債權。而就在這份公函的前一天,即2015年12月29日,現代融資向現代京城出具證明稱,現代京城已經是涉案設備的所有權人和債權人了。現代融資正是依據該證明向元勁公司提出了追償權之訴。這樣前後顛倒的說辭,更加印證了常林股份公告以及代理商們對回購債權是否轉讓的質疑!而發票稅金問題,又是什麼問題呢?這個謎底,也許只有關聯公司現代重工旗下的現代江蘇、現代融資以及現代京城才能說得清。

二、案件評析

該案之所以被評為“中國工程機械廠商糾紛第一案”,有它的必然性。

一來,該案件恰逢工程機械行業進入低谷期,在廠商關係備受考驗的情況下,現代重工品牌採取大面積起訴代理商的方式來自保備受拷問;二來,回購擔保這樣一個在行業內被廠家和融資公司視為代理商緊箍咒的條款在本案中得到了放大,是否合法公允在一次次的開庭中被反復審視;三來,現代重工中國區代理商聯盟也是工程機械代理商首次抱團取暖、權利覺醒的首次嘗試。為廠商糾紛中後續成立的傑西博上海、江蘇沃得重工等代理商聯盟提供了維權範本。

在法律層面,該案也有很多令人反思的地方。

1、合同的相對性不能被任意突破。

在本案中,有一份成也蕭何敗蕭何的關鍵性證據,即《融資租賃合作協定的從屬協定之補充協定》。最高院之所以提審並改判,就是因為對該份補充協議做出了與一二審法院截然不同的認定。

補充協議的簽約主體是甲方現代融資、乙方長春佳音、丙方吉林佳音,關鍵條款是第4條,“乙方對丙方履行新從屬協議及承繼並履行乙方在原從屬協定項下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回購義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丙方未能履行新從屬協定或原從屬協定項下的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支付相應款項或履行相應義務。”

通過上述條款可知,簽約主體中沒有現代江蘇;且條款中明確長春佳音是對吉林佳音在履行從屬協議下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吉林佳音對現代融資的回購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

本案事實是,現代江蘇和吉林佳音同時為現代融資提供了回購擔保,由於現代江蘇已經陳述其承擔了回購擔保責任,所以現代融資不可能再次要求吉林佳音承擔回購責任。

基於此,吉林佳音無義務再向現代融資承擔回購責任,為吉林佳音的回購擔保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長春佳音也就無義務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本案一審法院卻因為現代江蘇在《融資租賃合作協定的從屬協議》的當事人,因此推定現代江蘇是補充協議的當事人,並以現代江蘇依據《經銷協議》約定了向吉林佳音的追償條款,所以現代江蘇承擔完回購責任,在向吉林佳音主張權利的同時,再要求長春佳音承擔擔保責任,不增加其擔保範圍。如此推定,不僅突破了合同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更有悖當事人的意思合致原則。但是,很遺憾二審法院卻並未糾正,直到最高院依法認定“長春佳音公司所擔保的現代融資有限公司的主債權包括要求吉林佳音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由於現代機械公司主張其已經向現代融資公司履行了回購義務,則長春佳音所擔保的相應主債權已經印清償而滅失,其相應的擔保義務隨之滅失。…原審判決長春佳音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錯誤,應予糾正。”

二、回購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止損,而非轉嫁風險。

這是商業合作倫理所必須,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責任承擔要適度,不能無限放大。實際上,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涉案的一份公函時就表現出了的審慎性和適度性,在本院認為部分,法院對公函的認定是這麼表述的,該函抬頭雖為“現代江蘇”,落款為“長春佳音”,但其內容表述含糊不清,不能明確指向長春佳音應當對本案回購款承擔擔保責任。上述法院認為部分足以印證了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必須要立足於確定性的事實,不能隨意擴大。

實際上,回購條款這一被製造商和融資租賃公司視為風險管控的萬金油,已經在實踐中備受詬病。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在《2014-2015年融資租賃案件審判白皮書》描述的“……特別是廠商租賃,多表現為當事人簽訂有《回購合同》,出租人在起訴時往往要求回購人(通常為製造商或經銷商)承擔回購義務。但由於回購關係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各方當事人法律關係錯綜複雜,致使相關案件的審理爭議頗大。

實踐中,絕大多數上訴案件均系由回購義務人提起,占比達到74.14%。”恰恰說明回購擔保條款在實踐中飽受爭議,存在諸多問題。

《合同法》第五條公平原則的法條釋義是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但是廠家和融資公司通過回購條款免除應當承擔的承租人逾期風險,把所有的合同風險轉移給代理商,這種做法明顯違反基本的商業倫理和商事規則。

對此,《融資租賃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一書中專家點評上海二中院的相關判例時提出同樣的觀點,即“作為專業的商事主體,必須有基本的風險意識和判斷能力,在經營活動中遭遇風險也是商業活動的基本內容。為此,最大程度防範和降低風險都可接受。但是,此種風險規避行為應當有限度,不能將全部風險都轉移給其他合同當事人,而自己無需承擔任何風險”。

三、案件啟示

1、一個代理商在面對製造商時,實際上是弱小的,但代理商們站到一起,則好比鬆開的手指握成了一個拳頭,力量對比就不會懸殊。

這次佳音案件的勝利,離不開現代重工中國區代理商聯盟的作用。筆者作為聯盟首席法律顧問有深刻的體會,在尋求專家論證報告時,在有關部門奔相走告時,在案件出現挫折大家加油鼓勁時,唯有聯盟讓大家走到了一起,團結向前,迎來了佳音案件、瀋陽恒久業案件、大中方案件等一個個勝利。實際上,這也是行業弱勢群體尋求和處於優勢地位公平對話的有效途徑。消協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嗎?

2、廠商糾紛說到底還是利益分配和損失分擔的問題。在風險共擔這一大前提下,選擇對話協商,而非對簿公堂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廠商失和,失去的看上去是廠家的貨款損失或代墊款損失,但代理商何嘗也不在失去呢?前提投資、人員網點、品牌積累不也是代理商的心頭肉啊。最關鍵的是,一旦廠商失和,誰去專心致志的清欠呢?誰又去維繫製造商在當地的客戶關係和品牌行銷呢?更令人尷尬的,在融資欠款中,一方面是廠家和融資公司要求代理商回購;一方面是代理商面對承租人無權追索。筆者高度認同某品牌製造商的概念,即代理商最重要的資產就是終端使用者的債權。因為代理商只有清欠回來款項才能償還製造商和融資公司的款項。但問題在於,廠商失和後,一邊倒的讓代理商清償全部欠款,而其中融資回購款的債權人又是融資公司或製造商。在沒有讓代理商取得追索權的前提下,融資公司或製造商卻讓其歸還這些欠款。代理商又如何做到呢?

3、回購機制也要與時俱進,進行必要的改良。

工程機械行業的週期性變化很明顯,但絕不是重複以往的發展,整個行業主體都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客戶群體在變、代理商的掌舵人也在變(很多代理商都面臨傳承問題)、行業商業模式也面臨新的挑戰(京東與三一打造工業電商新生態),難道我們必須守住回購擔保這個條款不鬆手嗎?

筆者認為,回購只是一個藥引子,如同行業內的無限連帶擔保機制,核心在於基於對代理商的不信任,擔心一旦發生客戶逾期,代理商出現逃廢債。筆者不是說這個機制沒有合理性,只是說我們要分析它存在的價值是什麼,其實回購和無限連帶擔保的關鍵在於:1、提供增信;2、提供擔保;3、給代理商壓力,讓其用心經營。但是,這樣的機制過於消極,因為即使是在西方文化中占統治地位的“性惡論”,尚且還允許“個人破產”,給經營失敗的個人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而在業內,由於回購和無限連帶擔保的存在,讓多少代理商夜不能寐,甚至傾家蕩產無法翻身。

因此,既然這個機制促使代理商當好家,經營好所在區域的代理權。為什麼不能用一個更加積極、透明和可協商的方式來約束彼此呢?因此,筆者宣導在廠商簽訂合作協定時,就對彼此擔心的條款進行充分的溝通,通過保證金或實務+杠杆(限定倍數)+資金監管+分階段兌現利潤+呆壞賬一體化分擔的機制,來逐步替代目前的回購和無限連帶擔保機制。

廠商關係再複雜,也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的關係。筆者作為行業律師,真心希望行業相關主體少些內耗,不要忘記了關係也是生產力,在生產力上花點心思,多些蜜月期,風雨與共攜手前行,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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