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時,
相信不少工友都被數學折磨過,
什麼韋達定理、sin、cos.....
各種公式分分鐘讓人崩潰,
工作後,
以為可以逃離這些公式的魔掌,
沒想到,
等待我們的,
是更為殘酷的
工資、休假天數、加班費等
一些列公式,
一旦算錯,
分分鐘就是一道送錢題......
很久很久以前,
線人會做三角函數,
會解多元高次方程,
對各種公式瞭若指掌,
用起來簡直可以信手拈來,
現在基本上宛如智障,
除了玩手機, 基本上什麼都不會,
連自己每個月的工資都算不好!
為了不讓大家重蹈線人的覆轍,
我精心提煉了這5條公式,
計算標準都分享給大家,
以後算工資什麼的,
腦仁也不會疼了!
1.日工資和小時工資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是核算加班費、年休假工資及病假工資的重要依據,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8小時
2.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費計算
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小時工資×加班小時數×1.5
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調休的:加班費=小時工資×加班小時數×2(或:日工資×2)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小時工資×加班小時數×3(或:日工資×3)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 可以選擇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決定權在用人單位。 但是, 對於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 則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 用人單位須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費。
3.法定年休假天數計算表
用人單位最好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 要求員工提交工作年限證明, 來確定法定年假天數, 如果員工原因導致未提交的, 單位可以使其承擔適用較低年限的法定年假的不利後果。
4.新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年休假計算
員工跳槽至新的用人單位, 但員工本身累計的工作年限已滿1年,
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休年休假天數。 (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 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折算公式:
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休年休假天數。 (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用字母N代替):N=勞動者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在公司的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 按照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 按照0.5計算)
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N
數額封頂:
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 按照3倍封頂計算。
年限封頂:
1.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勞動者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高收入人群,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受“最高不超過12年”的封頂限制。
2.對於協商一致解約及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約的,2008年以前的支付年限受12年的封頂限制,2008年以後的支付年限則不受限制。
來源 | 勞法聚集、無訟閱讀
編輯 | 葉燦輝
按照3倍封頂計算。年限封頂:
1.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勞動者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高收入人群,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受“最高不超過12年”的封頂限制。
2.對於協商一致解約及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約的,2008年以前的支付年限受12年的封頂限制,2008年以後的支付年限則不受限制。
來源 | 勞法聚集、無訟閱讀
編輯 | 葉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