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國際>正文

獲刑20年的陳世鋒提起上訴,日本法院真的會改判嗎?

12月20日, 東京地方裁判法院對“江歌案”做出一審判決, 陳世鋒因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僅時隔三日, 就有媒體報導, 江歌案兇手陳世鋒在23日正式提起上訴, 欲減刑一至兩年, 並且已提交控訴狀。

在前面的報導中我們曾提到, 由於江歌案事發地在日本,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 應適用日本法律。 因此具體的上訴制度也應按照日本的法律規定進行。 日本法律規定:只有檢察官、被告人以及其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訴。 這就導致了江歌母親無法再次提起上訴, 而陳世鋒的上訴也就成為了他的一種權利。 假若日本法院接受了陳世鋒的上訴請求, 會如陳世鋒所願進行改判嗎?

一、判刑20年的合理性

相比較日本的同類型案件來說, 對陳世鋒的判決其實已經屬於重判的情形了, 因為日本同類型案件判刑一般會被控制在16到18年之間。 所以從江歌案的判決結果來看,

這次法庭是完全按照了檢察官的求刑進行判決的, 可以說是一點折扣都沒打, 這在日本是很例外的, 要登報紙的。

那法院為何會對陳世鋒進行重判呢?難道因為案件當事人是中國人嗎?還是說媒體輿論的推動?其實各位大可不必擔心, 與這兩方面因素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們要知道的, 日本法官、檢察官司法獨立地意識很強。

日本法學教育有一個傳統, 法學院每年在司法考試後, 都會給考試合格的學生開一個很壯觀地祝賀會, 老師們都是將一句話, 就是審判案件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不能被氣氛和情感所左右, 不能受任何人地干涉, 其中就包括來自行政權力和社會輿論的干涉。

在i律師看來, 法官重判無非考慮了以下因素:

(1) 檢方在法庭上取證舉證合規合矩。 可以說有理有據, 整體上做的更為細緻全面, 按照正常的程式來進行了此次地公訴。 從最後的判決結果來看, 這種辯論方式得到了法庭的支援。

(2) 辯方辯護策略的失敗。 陳世鋒的辯護律師有多厲害在這裡就不詳細進行說明了,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私下進行查閱。 從整個庭審過程來看, 陳世鋒的辯護律師確實是在竭盡全力地進行辯護, 這樣的敬業精神是值的尊敬的。 但是他在辯護過程中所用的辯護技巧, 在日本法庭上其實是非常危險的, 包括他在法庭上為了烘托情感而流淚痛哭, 包括他為辯護不惜將劉鑫搞成污點證人等等, 因為日本法官並不喜歡這種奇策怪策, 更不喜歡損人利己地刑事辯護。

(3) 就具體的法律事實來看, 法官對案件的量刑情節作出了自己的判斷。 法官陳述認為, 陳世鋒是自己帶了水果刀, 有了故意殺人的動機, 因此排除激情殺人的可能性;陳世鋒行兇所帶的衣服也是極其不合理的,

證明陳世鋒有強烈的殺意;現場的狀況不同于預想時, 陳世鋒可以選擇離開, 但卻殺害了無辜的受害者江歌;陳世鋒在法庭不斷試圖將責任轉嫁給江歌和劉鑫, 完全沒有反省之意, 因此沒有了從輕處罰的理由。

(4) 數罪並罰。 法院對陳世鋒的判決是殺人罪、恐嚇罪兩罪並罰, 恐嚇罪在日本一般會被判一到兩年,所以20年中也包含了對劉鑫的恐嚇罪。

綜上,對陳世鋒20年的重判其實是合法合理的,並無不適。

二、日本上訴制度的特點

不同於我國的二審終審制,日本的司法制度為三審結審。即由地方裁判所上訴至高等裁判所再上訴至最高裁判所,通過三次審判方能完成對案件的終審。

與中國訴訟制度類似,一審階段主要審定案件的事實以及證據,然後做出一審判決的結論。一審之後的上訴審理又稱為法律審,主要審定法律適用以及是否與判例相違背等問題,至於事實或者證據的爭論,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一般是被駁回的。

從日本的上訴制度特點出發,陳世鋒以及律師在一審之後能夠爭取的只有適用法律問題,也就是說判重了應該少判幾年,但是因為審理中所認定的事實基本無法被推翻(現場缺乏相應的證據,只能按照一審認定的事實進行定罪),二審顛覆一審判決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少判幾年的要求現在看來也很難實現。

通過上面兩方面的分析,我們也能對陳世鋒此次上訴結果做一個大概的推測:由於陳世鋒在法庭上數次挑戰法官和公訴人的權威,並且在往自己的身上貼“說謊”和“狡辯”標籤,使法官認為犯人並沒有悔罪,因此也就不再有量刑取輕的可能性,僅時隔三日提出的上訴請求,又再次證明了陳世鋒確實沒有悔罪的意識,所以二審同樣不會給法官留下什麼好印象的。

因此無論是二審還是三審,在i律師看來,不過是走一個基本的上訴程式,想推翻一審的判決還是非常困難的,改判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恐嚇罪在日本一般會被判一到兩年,所以20年中也包含了對劉鑫的恐嚇罪。

綜上,對陳世鋒20年的重判其實是合法合理的,並無不適。

二、日本上訴制度的特點

不同於我國的二審終審制,日本的司法制度為三審結審。即由地方裁判所上訴至高等裁判所再上訴至最高裁判所,通過三次審判方能完成對案件的終審。

與中國訴訟制度類似,一審階段主要審定案件的事實以及證據,然後做出一審判決的結論。一審之後的上訴審理又稱為法律審,主要審定法律適用以及是否與判例相違背等問題,至於事實或者證據的爭論,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一般是被駁回的。

從日本的上訴制度特點出發,陳世鋒以及律師在一審之後能夠爭取的只有適用法律問題,也就是說判重了應該少判幾年,但是因為審理中所認定的事實基本無法被推翻(現場缺乏相應的證據,只能按照一審認定的事實進行定罪),二審顛覆一審判決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少判幾年的要求現在看來也很難實現。

通過上面兩方面的分析,我們也能對陳世鋒此次上訴結果做一個大概的推測:由於陳世鋒在法庭上數次挑戰法官和公訴人的權威,並且在往自己的身上貼“說謊”和“狡辯”標籤,使法官認為犯人並沒有悔罪,因此也就不再有量刑取輕的可能性,僅時隔三日提出的上訴請求,又再次證明了陳世鋒確實沒有悔罪的意識,所以二審同樣不會給法官留下什麼好印象的。

因此無論是二審還是三審,在i律師看來,不過是走一個基本的上訴程式,想推翻一審的判決還是非常困難的,改判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